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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法院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 我还能相信谁?

2017-12-01 15:41 来源:《祖国》

    核心提示:“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临高县政府未经审查、核实的情况下违规颁发了第3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临高县政府却迟迟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连法院判决都变成了‘一纸空文’,那我们还能相信什么?”2017年12月1日,48岁的海南临高县当地人庄忠云拿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欲哭无泪地对《祖国》杂志社记者说。




    【记者 王子鸿】 11月28日,庄忠云向记者介绍说,1997年11月,庄忠云与临高县土地垦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位于临高县博厚镇美伴村西线高速公路金牌路口南侧临国用(02)字第(外)-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64345.68平方米(96.49亩)土地使用权。2000年5月,庄忠云为海南锦艺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即第三人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用该标地提供抵押担保贷款。
    2002年6月,肖江假造一份《土地过户协议》向临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登记。临高县人民政府未经审查、核实,在法定登记申请材料证件不完整,没有双方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没有转受让双方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违法给第三人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过户颁发了第3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把该项土地抵押给中行,中行将项土地拍卖过户至海南炎陆集团公司名下,庄忠云不再拥有该宗土地使用权,造成庄忠云合法财产损失巨大。
    庄忠云告诉记者,该起事件中有一个很大的“漏洞”:3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来源是依据一份伪造的《土地过户协议》和临土管字(2002)67号《批复》。但临高县政府给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颁发第337号《国有土地证》的时间是2002年11月27日,而临土管字(2002)67号《批复》的印发时间则是2002年11月29日,也就是在该《批复》印发之前,临高县政府已经作出上述土地使用权颁证行为,这是不是典型的“早产”?
    法院判决:临高县政府颁发3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临高县政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1年10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颁发临国用(02)字第3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下属职能部门临高县土地管理局在受理第三人锦宏源公司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履行必要的审察、识别、询问等审慎注意义务,在法定登记申请材料、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权属来源不清的情况下给锦宏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发证,程序违法。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第337号《土地证》已被注销,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随后,临高县人民政府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临高县政府给锦宏源公司颁发337号《土地证》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鉴于337号《土地证》已被注销,该颁证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原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临高县政府的颁证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临高县政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两次上门采访向临高县政府提交采访提纲,到发稿时为止依然没有得到回复
    针对此事,今年11月份,《祖国》杂志社记者先后两次来到临高县记者采访,并与临高县县长曹文的秘书冯先生取得了联系,同时递交了采访提纲。
    针对此事,《祖国》杂志社记者在采访提纲中提出:明明出示的是伪造的材料和“早产”的临土管字(2002)67号《批复》,临高县政府于2002年11月27日给海南锦宏源木业有限公司颁发337号国有土地证为何一路开“绿灯”?里面有没有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等行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临高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临高县政府却迟迟未执行法院的终审结果和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不是权比法大?
    冯秘书告诉《祖国》杂志社记者,县长最近经常要开会、很忙,还没有时间针对此事作出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依然没有得到临高县方面的答复。
    《祖国》杂志社将继续关注此事!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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