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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改革试点成果显现 试点地区监察对象数量猛增

2018-02-06 16:06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记者杨晨  自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成立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至今,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率先开启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满一周年。总结过去一年经验,在三地交出的试点成绩单中,“快、严、实、稳”特点鲜明。上述三省市已于2017年4月底全部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目前改革成效初步显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反腐铁拳威力正在强化。
    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硕辅介绍,北京改革试点启动后,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具体标准,确定监察对象为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监督范围。
    2017年以来,北京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86人次,同比增长51.8%;追回在逃人员31名,是2016年的2倍,取得重大突破;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57人,移送检察机关41人,法院完成宣判8人,案均64.3天,同比缩短14.4天。试点以来,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立案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介绍,浙江改革后全省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83.02%,全覆盖的改革红利在反腐败工作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倍增效应。2017年1月至10月,浙江全省处置问题线索数同比上升77.1%,立案数同比上升0.9%,处分数同比上升8.8%;追回外逃失联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3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1名,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人员4名。截至目前,浙江省一共对160个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都移送了司法机关。
    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介绍,山西目前监察对象共计297.52万人,其中非党员对象占18%,比全省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对象增长18.74%。监察全覆盖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监督体系,强化了反腐败的威力。
    他表示,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2017年4至10月,全省谈话函询件次同比增长20.1%,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人数同比增长38.2%。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彻底肃清腐败分子流毒影响等,山西政治生态由“乱”转“治”得到持续巩固发展,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风清气正成为山西招商引资的亮丽名片。
    几乎所有试点地区的监察对象都翻了一番,这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后,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即: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而在此之前,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则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此次试点改革实现对所有形式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旨在做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
    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还进行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此外,试点地区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同时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
    在改革试点消息刚公布时,很多人都在关心,监察委员会是不是又再造一个新机构?试点地区的实践表明,纪委、监委是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完全实现了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全面融合。
    人员转隶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大变化。按照试点方案,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把转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坚持高标准,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严把政治关、严格资格条件,对不适合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不予转隶。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防止“一刀切”。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此次改革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过去,纪委给人的印象主要是反腐败、抓大案;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执纪监督的比重渐渐超过了执纪审查,这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以来的比例变化上可见一斑。
    此次试点地区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对纪委、监委的内设部门进行了一次结构性重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分别为8个、8个、7个,执纪审查部门分别为8个、3个、6个。试点地区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初核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监察体制改革中最引人关注的细节莫过于留置取代双规。通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双规(又称“两规”),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2017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试点地区省、市两级纪委、监委执纪审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改变了以往多头调查、重复劳动的局面,提高了审查调查效率。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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