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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清晨!遂宁安居法院强制执行腾退非法占有房屋

2018-06-19 13:49 来源:《祖国》

“智囊团”集中研究方案成常态

    《祖国》消息 “整队出发,目标玉丰镇道班房!”2018613日早点650,随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王利一声令下,五十余名干警立即奔赴目的地,对张某、熊某非法占用的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安居区玉丰镇道班房国有资产进行强制腾退。


    危房整改  限住户搬离未果

    2015916日,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所有的位于玉丰镇的玉丰道班房及其他资产无偿划转给遂宁市交投公司。玉丰道班房修建于1984年,修建时是为给道班工人工作暂住,属国有资产。张某、熊某系原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员工,现已退休,但至今仍居住在玉丰道班房内。2016115日,遂宁市交投公司向张某、熊某及其他玉丰道班房住户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限期搬离房屋通知书,要求被告张某和熊某及其他住户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限其2016331日前搬离,但张某、熊某及其他住房户未及时搬离。


    诉至法院  住户要求补偿装修费

    2016315日,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遂诉讼至法院。

    被告张某、熊某称其是养路工人,玉丰道班房是因工作需要养路段安排居住的,并非占用,在居住期间,二人投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要搬离,原告遂宁市交投公司应支付张某房屋装修费、水电气入户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支付熊某房屋装修费、水电气入户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1000元。


    法院认为:装修目的与房屋用途不符

    法院认为:原告经遂宁市国资委批准依法取得了对玉丰道班房的占有、使用和管理等物权,张某、熊某未就居住的道班房与原告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租凭关系,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玉丰道班房,在原告两次书面通知其搬离占用的玉丰道班房后,仍拒不搬离,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玉丰道班房所享有的物权,属违法行为。二被告的装修行为未取得原告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同意,装修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其自住,而道班房是为了给道班工人提供工作暂住地修建的,属工作生产用房,二被告的装修目的与玉丰道班房的用途不符。

    2016125日,安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熊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对原告所属的玉丰道班房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即腾退所占用的玉丰道班房并交还原告。


    清晨执行:强制腾退非法占有房屋

    法院判决后,张某、熊某仍以需补偿装修款为由不愿搬离,原告遂向安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居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518日、5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熊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熊某腾退占用的玉丰道班房并交还原告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但在具体执行时发现判决指向目标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遂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8226日,在经过审理部门明确执行具体标的后,遂宁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再次向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安居法院再次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告,但二被告仍以要求对房屋装修部分进行补偿为由拒不执行。多次调解无果后,安居法院决定对二被执行人所占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为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安居法院请求遂宁中院支援协调派警20余名共同组成强制腾退执行组,并邀请省、区人大代表各一名、安居电视台记者、社区居委员主任现场见证。

    经过前期摸底和周密布署,613日早点650,安居法院院长何宪法、分管副院长王利带领强制腾退小组50余名干警直扑执行现场。安全警戒组将仍在睡梦中的张某强制带离现场,并对整个执行现场进行清场和控制;物品清点组将涉案房屋内物品进行摄像、拍照,并逐一进行登记造册;随后物品搬运组将各房间的物品逐一进行腾退并运至临时库房保存。中午1点左右,涉案9间房屋腾退完毕并交由原告。整个活动依法、有序、顺利进行。(/图 刘仁喜 潘峰)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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