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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

2018-08-20 13:48 来源:《祖国》

《祖国》记者程东建 通讯员宋祖林  近日,安徽金寨县政府印发了《金寨县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8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对象为全县辖区内所有参保城乡居民(不含自2016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保障患大病、慢性病的参保非贫困户和2014、2015年参保已脱贫贫困户,切实解决非贫困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医疗保障的差异性,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运用多重政策叠加不让“一个人患大病,全家都倒下”。

一是科学确定保费标准。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数据进行测算,该县确定医疗补充保险保费标准为年人均25元,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县财政共投入1350万元)。

二是招标确定承办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诚信度高的商业保险公司(该县人保财险金寨县分公司中标)为承办机构。

三是合理设计补偿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医疗补充保险顺序进行理赔。理赔范围包括: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住院(含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治 疗)医疗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实施分段累加、分段分比例理赔,1-2万元(含2万元)理赔50%;2-5万元(含5万元)理赔70%;5万元以上理赔90%。个人年度封顶15万元。

四是实行转诊转院。城乡参保居民患病首诊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可转诊至市级、省级、省外公立医院(危、急重症患者除外)。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票不纳入理赔范围(包括大药房发票、医药公司发票、卫生室(站)发票均不纳入理赔范围)。

五是实行窗口受理。中标商业保险公司在县医保中心结算大厅设立办理窗口,实行“同窗口申请、限时性结报、一站式服务”。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该县通过宣传标语(电子屏幕)、明白纸、展板、电视台滚动字幕、广播电视村村响、会议、自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做到家喻户晓,成人明白。

七是做好报销时限衔接。该县确定医疗补充保险期限为1年,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从8月1日起开始办理报销业务,对8月1日之前符合报销的的可予以追溯。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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