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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法治反腐

2017-05-24 13:40 来源:作者:王若磊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勇气,怀着对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使命担当,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有力的打击和威慑,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总结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前所未有的强调“从严治党”。“打铁还要自身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创新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从展露高度推进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

第二,加强作风建设。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反四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彻底改变了党内政风,狠抓三公经费的使用、公车改革、裸官治理等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三,严格执纪。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纪,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习近平同志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彻底改变了之前党纪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现象。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的落实、断崖式处理的出现都是明证。

第四,零容忍惩治腐败,形成有效震慑。十八大后老虎苍蝇一起打,绝不姑息、绝不容忍,不搞法不责众、不搞下不为例,成功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治本赢得了时间。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国家级领导有五人,省部级干部超过170人,中央委员28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第五,更加强调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强调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保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指出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和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规矩和纪律写入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成为了党内执纪的重要依据、巡视工作的首要对象,成为了党内监督的核心内容。

 

 

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受审。

 

 

第六,强化制度建党、依规治党。十八大后在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强调制度建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制度的长期性、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防止运动式反腐。十八大后强调党内法规的重要性、强调要依规治党,同时完善反腐制度,实现了巡视制度和派驻制度的全覆盖,改革了纪检系统的领导体制,以上级领导为主。截止2017年初,十八大后制定修订了74部中央党内法规,超过现行有效的17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40%,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搭建起由1部党章,3部准则,25部条例,1800多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七,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十八大后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为巡视工作的重点来考察,并将两个责任写入了《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对出现腐败窝案、大案的党委主要领导和纪委领导都以此理由进行了严肃追责。

第八,实现全覆盖,既抓关键少数,又抓全体党员。十八大后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身体力行,形成巨大的头雁效应”。十八大后处理的省市县一把手超过300人。同时,从严治党的要求也及于作为先进分子的全体党员,《廉政准则》就是面向全体党员的,开展的“两学一作”也是针对全体党员的学习活动。

反腐工作和作风建设效果十分显著,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有力的打击和威慑,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总书记指出是取得了“压倒性胜利”。目前,一是要坚定信念,决不动摇,将反腐和作风建设工作进行到底;二是加大气力,进一步查处和公布有关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保持高压事态和威慑力;三是未雨绸缪,审时度势,为反腐工作从治标到治本过渡作好准备。

因此现阶段,要进一步筹划好从治标到治本过渡阶段的主要工作,在重拳严打到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制这样的根本政策之间多下些功夫,使得转化更加顺畅、有效。

首先,完善制度设计,要建立更加合理、严格的权力运行机制。与腐败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两类,一是预防腐败的制度,一是惩治腐败的制度。前者主要关涉权力运行中的制约监督。就目前的情况看,主要需建立健全以下三类制度,一是出台“官员行为守则”。该类规范对官员私人行为、公务行为特别是与商务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提出细致、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接受宴请、服务的条件和规格,接受礼物的金额和申报,公务差旅的规格,禁止参加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活动等。目前起到良好作用的“八项规定”实际上就是一种明确而具体的规范要求。该规定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公务人员行为的各个方面,提出全面而具体的要求,并进一步转化为法律。官员一旦违反这些规定依其严重程度,施以纪律处分或者承担政治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国外很多国家对于官员行为建立了类似“道德典”的职业伦理法律,对官员参与商务活动、私人宴请、收受礼物、公车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甚至细致到公务出差不能累计飞行里程,后者需再用于公务差旅。

二是细化官方权力的清单和运行流程,建立合理而明晰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各级官员的职务权力及其运行流程,以及各级政权组织机构(包括党组织)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流程进行梳理,详列其清单。权力清单及权力流程的厘定能使权力运行有章可循,防止权力滥用。现阶段,国内不少地区都开展了相关尝试,比如北京市西城区就已经完成了权力清单和流程的梳理。要进一步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公开化。

三是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间接遏制腐败的规章制度,如财产公示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反洗钱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选人用人制度、落实人大监督机制等。

而惩治腐败的制度主要与刑法相关,与腐败相关的一些罪名我国刑法都要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目前的工作主要在于作好党纪和刑法对接的工作,特别是程序性对接的工作,明确腐败案件中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如何分工负责,程序上如何衔接等。四中全会对这一点已经作出了明确地要求,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其次,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关键要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严格依据既定规则严厉查处腐败行为。相关举措本质上是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权力的问题,防止监督者或者腐败查处者权力滥用、徇私枉法情况的出现,使其既不放纵腐败,也不冤枉清白。关键要规范纪检和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一是细化工作流程和程序要求,减少自由裁量权,通过合理而细致的程序和权限设置压缩其可能徇私的空间;二是修正腐败案件查处的启动机制,有明确线索必须查处回应;三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用公开的方式防止反腐制度被滥用;四是加大惩罚力度,用严苛执行的重典形成威慑,形成制度刚性。

腐败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违背了公权力设置的初衷,往往被称为政治之癌。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通过完善制度及强化制度执行力,既能实现反腐工作常态化,避免反腐工作中的任意性,克服强力反腐可能带来的权利侵犯现象,又能规范权力运行,预防和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最终形成真正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本文作者系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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