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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张传美被押127天 永吉检察院决定赔偿6.7万元

2021-06-17 11:58 来源:《祖国》杂志

日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对张传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永检五检赔决〔202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张传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请求人张传美赔礼道歉。                                                                                                                     

《刑事赔偿决定书》首页截图



    永吉检察院查明:2019年7月4日,赔偿请求人张传美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传美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永吉县公安局以张传美涉嫌诈骗罪向永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永吉检察院于同年 9月 25 日向吉林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传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020年1月9日,吉林市检察院作出吉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传美不起诉。

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谓张传美“诈骗案”,源起于张传美与吉林市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上佳公司)、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简称上佳永吉分公司)的两起房屋买卖民事诉讼纠纷案。

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终结的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862号、第867号、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原告张传美于2012年8月8日、2014年1 月23 日,分别与被告上佳永吉分公司签订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上佳永吉分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越山路南侧上佳锦园2号楼、4号楼、9号楼、10号楼的多处房产。签订合同后,被告上佳永吉分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双方共同到永吉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对上述11份合同分别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因上佳永吉分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张传美就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三组(分成三个案子)分别向永吉县人民法院(简称永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别要求两被告履行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上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永吉法院依据张传美申请,裁定对涉案房产予以财产保全查封。

永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张传美与被告上佳永吉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上佳永吉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并与原告共同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能够认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该(11份)合同合法、有效。

2015年5月26日,永吉法院分别作出(2014)永民二初字第862号、第867号、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佳公司、上佳永吉分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张传美签订的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张传美办理11份合同项下房产的产权更名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后,上佳公司和上佳永吉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丰不服,虽经上诉、申诉、再审,但该案经吉林省三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佳公司的上诉(申诉)请求。

被告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上述三份判决生效后,张传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永吉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6年1月4日执行终结。

虽然永吉法院已将该案执行终结,但此时上佳公司、上佳永吉分公司并未按法院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传美交付全部房产并全部办理产权登记。

为了拒不履行永吉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永吉法院将该案“执行终结”后,上佳公司又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该院认为,上佳公司的监督请求不符合监督条件,申请监督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传美在此后的清收房产中发现,永吉法院判决书确认并已“执行终结”的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90余套价值1000余万元房产被上佳公司、上佳永吉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丰非法变卖。因此,张传美向永吉法院报案,法院答复是“该案已执行终结,这些房产都执行给你了,现在房产被别人给卖了,你只能去公安局报案”

2018年8月18日,张传美到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控告刘海丰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合同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永吉县公安局对刘海丰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11月23日对刘海丰取保候审。

刘海丰在取保候审后,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执行裁定,反而以张传美“虚假诉讼”为由,向永吉县公安局举报张传美。

在张传美被批捕后的2019年11月5日,永吉县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单位上佳永吉分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刘海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对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和刘海丰的违法所得未予追缴,涉案房产未予处理。

2020年1月9日,吉林市检察院作出吉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传美不起诉。

2021年3月22日,张传美向永吉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1、赔偿义务机关给付错误羁押导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38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8836元;2、赔偿义务机关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1年5月31日,永吉检察院作出永检五检赔决〔202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张传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3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请求人张传美赔礼道歉。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内向吉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该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向永吉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张传美认为,虽然永吉检察院支持了对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主管领导也当面向其表示道歉,但其道歉的方式并不能满足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她希望永吉检察院能在吉林省主要媒体对其公开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悉,永吉检察院(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永检五检赔决〔202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系今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373.10元)后,吉林检察机关作出的首例《刑事赔偿决定书》。(清风)


责任编辑: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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