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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实践探索

2022-11-11 07:39 来源:《祖国》杂志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是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检察官经验交流、互相学习的平台。根据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检察官联席会议已普遍适用于决策辅助、类案指导、学习研究等方面。为了更好的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检察质效提升的作用,应对会议制度进一步细化与规范。
    一、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议事咨询机制,立足于检察官独立办案原则,对各类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在程序上,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简化了层层汇报、逐人征求意见。在本质上,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系集体讨论对争议问题,集思广益,避免承办检察官片面判断而影响案件办理质量与效果。在作用上,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普遍适用于检察委员会会议前置程序,为检察官委员会的决议质效提供参考和支持。
    作为一项议事制度,参会人员的范围,对议事结果和效果至关重要,而参会人员的身份、业务范围、工作经验等方面,又对其会上发表言论起决定性影响。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对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以及发展均具有有促进意义,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参会人员范围现状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于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人员范围,基于不同考量而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一)以本部门人员为联席会参会人员。这种模式因召集会议程序简便,普遍适用于基层检察院。各院存在差异的方面仅限于,部分院参会人员为部门员额检察官,部分则为部门所有的检察人员;此外,会议主持人部分院为分管院领导,部分则是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但该模式,混同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和部门案件讨论的地位,使得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被弱化,无法避免因部门办案习惯影响会议讨论结果或监督缺失的弊端。
    (二)以本院全体员额检察官作为联席会参会人员。这种模式更符合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本意,各业务条线的检察官共同参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发表意见,解决问题。实践中,该模式面临的实践问题则是会议召开困难。一是基层检察院因人员编制有限,员额检察官数量存在制约,因此,一些人数较少的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寥寥可数。二是人员隶属部门分散,时间安排不确定性较大,经常会造成参会人数未达半数,会议讨论结果无法形成决议。
    三、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建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应当在符合联席会议本意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参会范围,以“1+n”模式决定参会人员,充分发挥其讨论、研判、监督等方面作用,适应检察业务实践,推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长效运行。
    1、突破“1”的概念,重新定义范围。
    此处“1”不作为一个类别,而是看做一个整体。参会人员范围不应局限于本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应扩展至全院所有员额检察官,且适当允许检察官助理列席本次会。如此扩大范围,一是融合全院各业务条线经验,全面发表意见,提高讨论效果;二是便于各业务部门间共享资源,便于案件线索发现与移送;三是会议程序和内容更公开透明,促进监督;四是研讨的过程中,互相学习促进,培养检察业务全才。
    2、引“n”入会,共享交流平台。
    在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列席会议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视情况邀请侦查机关、辩护人、行政机关等“n”方主体参加联席会议。“n”方主体的不同立场、不同角度意见的直观表达,不仅能够拓展检察官的思路,避免个人思维盲区,完善检察官论证逻辑,形成成熟的案件处理决定,而且通过讨论,主持人能够快速发现双方或多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引导双方或多方去异求同,最终达成与会人员均可接受的趋向性意见。“1+n”会议模式,在达到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案件质效的同时,与“n”方共享交流平台,公开透明解决问题,促进检察公信力的提升。 
    如:在办理王*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时,承办检察官根据王*使用凶器及打击部位及打击次数等情况综合分析,后认为王*具有故意杀人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但综合分析后认为,王*作案动机不合常理,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符合刑事主体条件,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承办检察官将此议题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此次会议邀请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参会。会上,检察官就卷宗证据从王*的行为特点、死者伤情等方面提出问题,并阐述了个人意见,侦查人员也充分发表了见解。最终,承办人提出的改变案件定性、存疑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
    3、完善会议程序,弱化行政作用。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本质是业务研讨,解决问题,因此,去行政化是保证会议效果的必要条件。因此参会人员范围中,应对院领导和会议主持人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院领导不参加检察官联席会。为了避免形成倾向性意见,应排除入额院领导参会。且入额院领导的意见在检察委员会中可得到充分表达,检察官联席会议中无重复发表意义。
    二是明确主持人职责。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中,主持人系地位独特且重要的。主持人对于会议结论不起决定性作用,其职责在于维持会议秩序,引导会议进程。在“1+n”模式中,主持人可设定为召集会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更好的结合部门工作重点,把握会议节奏。
    4、引入考评机制,形成良性偱环。
建议将履会评价引入个人考评机制,对检察官在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把握、最后决策等三个方面予以综合评价。评定结果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时的加分项目,计入个人考核成绩,并作为部门个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引入考评机制,能够增强检察官参与联席会议时的责任感与积极性,提升参会履职实效。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借助检察官联席会议这个平台,能够不断拓展思考问题的维度,从而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形成良偱环机制,实现由检察新人到能力精湛的精英导师的完美蜕变。(作者:秦国微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张海峡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姜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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