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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医院被诉侵权 蒋勤勤胜诉获得赔偿

2017-10-27 16:44 来源:祖国网

    《祖国》李欣欣 通讯员贾梦云报道  据知情人士爆料: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著名影视演员蒋勤勤诉西安雁塔一医院侵犯肖像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医院构成侵权,判令其向蒋勤勤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776元。
    据蒋勤勤的代理律师贾霆透露:2017年5月1日,蒋勤勤的工作团队发现,该医院未经蒋勤勤允许,擅自将蒋勤勤的照片用于微信文章中,并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女神蒋勤勤:曾经美若天仙,现不忍直视》的文章,进行其整形美容类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其行为暗示蒋勤勤现在已经身材臃肿,容貌变得丑陋不堪。蒋勤勤团队感到十分愤慨,经与该医院交涉,双方未达成和解。于是,遂委托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的贾霆律师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该医院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医院未经蒋勤勤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蒋勤勤的肖像,且该行为具有商业目的,构成了对蒋勤勤肖像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蒋勤勤经济损失六万元、公证费一千零二十元;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医院负担。
    截至本文发稿前,该医院尚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贾霆律师在此郑重提醒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相关商业性宣传活动时,使用他人肖像一定要经过他人允许,以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自己承担法律责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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