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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犯罪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

2024-01-11 16:15 来源:《祖国》杂志

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注意了!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被告人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为违法犯罪团伙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线指使,从江苏省昆山市窜至河南省内乡县,积极配合对方办理工商银行储蓄卡,并将该张工商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以及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转移非法资金,同时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钱某从中获利 1640元。经查,钱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共计转移非法资金200000元,其中关联诈骗案件1起,涉诈资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的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40元依法追缴没收。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许多电信诈骗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小利小惠引诱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多次转账、变现,来进行“洗钱”。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会因一时疏忽或贪图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刘振伟 郭贝 毕文珠)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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