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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2024-02-23 15:01 来源:《祖国》杂志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案情回顾:
    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签订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相应的货品,由某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合同签订后,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而某水泥有限公司却未足额支付货款,多次催促无果后,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04485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调解:
    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支付货款本金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保护,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此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04485元及利息(利息以 104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确定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其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振伟 郭贝 张丁双)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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