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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法院老城法庭:粗心转账给“自己” 心存芥蒂法官“解”

2024-03-01 13:39 来源:《祖国》杂志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几年我一直对另外的‘自己’转账造成钱财丢失的情况心存芥蒂,现在终于解决了,也了却了我的心结......”2024年2月23日下午,原告当庭领取了被告的案件款,并由衷感谢法官,对河南淅川法院法官公正办案,司法为民,效率办案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原告使用招商银行APP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向自己其他银行卡进行转账,在准备转账时系统自动出现“魏某,工商银行卡号****”,原告以为是自己的银行卡,便转账了10000元,因当时并不用钱,就未注意到账信息。后又分别在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分两次分别向“自己”转账7000元、5000元,当需要用钱时发现转账钱款并未到账。经查询才发现是转到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银行卡内。为此,被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

处理结果

在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被告魏某沟通,但是被告魏某表示与原告魏某并不相识,对其转账行为的发生也不知情,被告魏某自身也从事生意往来,银行经常有转账流水,对该3笔款项被告魏某始终予以否认,并对法院无端将其列为被告产生抗拒情绪。承办法官随后在耐心劝导、讲明利害关系下,被告魏某才逐渐接受并虚心向法官寻求法律帮助、咨询相关法律条文,但承办人秉持着中立原则,不偏袒被告魏某,未向被告魏某透露案件细节,仅是将法律文书送达了被告,维护司法公正性。 

在庭审阶段,经过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双方答辩质证,法官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原被告各自的转出账目、转入账目进行了核算,经核查,原告魏某确实向被告魏某转账3笔钱款,但是其中第一笔1万元是在当时原告所在公司转错账的情况下转给原告,后原告又转给被告的账目,此笔账目不计算在不当得利款项中。经决算,被告魏某确认收到原告魏某不当得利款12000元。通过法庭耐心调解,最终被告魏某当庭将不当得利款转给原告魏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最终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遍应用,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谨小慎微,尤其是在进行大额银行转账的时候需要辨别真伪、句斟字酌,以保障自身财产不遭受损失。公民在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后,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来追索钱款,不应采取过激等方式。

法官说理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在收案后,承办人要仔细斟酌、查实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因为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该3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公民有权利和义务配合法院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振伟  梁红羽)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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