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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散伙不“散架” 法官调解促和解

2025-04-25 14:57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郭贝 王充飞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为。近日,一起因合伙经营引发的纠纷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冲突。

案件回顾:

2023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决定共同投资经营全屋定制家居店。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2000元,被告出资28000元。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双方的合作出现了裂痕。202412月,被告提出退伙,在协商退伙事宜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被告将店内所有家具家电全部拆走,表明不再愿意继续合伙经营,这一举动导致店面无法正常经营。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2000元,并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分割。

法官调解:

在案件调解初期,双方因退伙争议矛盾激烈,原告坚持对店面资产申请司法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鉴定费用过高,不仅加剧当事人经济负担,还可能延长纠纷周期。为此,法官以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疏导双方情绪,分析鉴定与协商的成本差异,引导双方从对抗思维转向止损思维,让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最终放下成见,理性地商讨解决方案,经过多轮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合伙期间的电器、衣柜、橱柜归被告所有;原告与被告合伙前的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合伙期间所欠材料款 4810 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于202551日前返还被告 2416元。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彰显了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法官提醒:

合伙合同纠纷在商业领域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仅会对当事人的合作关系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导致经济损失。为了让合伙人们吃好散伙饭,务必要谨记诚实守信,及时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在出资、经营、转让以及退伙等事宜上,合伙人之间应当多多沟通、协商一致,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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