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产生往往与意识紧密相连,在法理学范畴中,犯罪行为的判定通常围绕主观故意或过失展开。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会依据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客观证据,对其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定,而各类罪证便是得出判决结论的重要依据。
在现实生活里,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简单遵循“内心先存善恶,而后据此行动”的逻辑。很多时候,可能是先出现某种行为,经社会舆论或司法审判的评价后,才被赋予善恶属性。就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揭示的道理,任何行为的产生都有其复杂的成因与发展过程,这也警示着人们在成长道路上应注重点滴积累,稳步前行。
从科学视角看,事物的发展规律并非总是遵循线性逻辑。比如传统认知中 “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但科学研究发现,水流的形成可能源于海洋水汽的循环,而非单纯的溪流汇聚;同样,长途跋涉也并非仅靠“跬步”就能轻易达成。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不能仅从单一角度判断,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的先后关系,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般难以简单定论。法理学上,究竟是先有内心的善恶动机,才有行为者的客观行为,还是先有客观行为的证据,然后才能推定行为者的内心善恶动机,这本来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
罪案的行为人只有在被抓进看守所的时候,可能才明白他在此之前做过什么“恶”的事情,甚至在被抓的那一刻,都会条件反射地质问抓捕者:“为什么抓我?”“为什么只抓我一个?”
影片中侦查人员的扮演者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第一句话都会问:“知道为什么抓你吗?”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很茫然。事实上,在那时一个要抓一个想逃的时刻,抓是一项本职工作,而逃是一种条件反射。虽然知法懂法的人都知道“投案自首”是一项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如果有逃的机会或者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是可以“逃”过这一抓的时候,多数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惶恐的人,可能第一时间会选择“逃”,当逃与抓之间形成拒捕的加重情节,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时,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律师会见的时候,可能只会说:“我也不知道我当时是怎么想的。我也不知道我自己在干什么。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情绪所控制,会拼命地拍打自己的脑袋:“为什么会这样?本来不是这个样子的!这不公平,我的人生不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做律师三十年了,我并没有见到过电影里编剧所编写的那些“十恶不赦”的罪犯,相反,我会见的每一个被告人在进看守所之前都是对人生充满理想的,都有家,都有爱的人,见到律师的那一刻,都认为律师是可以帮助他从看守所走出去的。在法院宣判之前的日子里,犯罪嫌疑人每天所思考的问题可能都集中在一个点上:就是什么时间可以从看守所走着出去。
接受死刑犯家属的委托时,我也非常迷茫,委托人的儿子是某国有企业港务公司的业务员,最初因为侵吞国有公司的往来结算款80万元被公安立案调查,在公安抓捕他的现场,他从后门逃走了,一逃就是隐姓埋名6年,当他以为自己已经逃亡成功了,用以前的信用卡在外省的提款机取钱时,被警车包围了,情形就跟影片中的剧情类似,在逃窜的过程中,他开车撞飞了一个警察,经后续侦查确认,该警察因公殉职,在后来逃窜的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还导致一名儿童身亡。被抓获时,他知道他可能没有活命的机会了,但在见到律师的那一刻,他仍然期待地盯着律师的眼睛:“求求你救救我!”
没有任何一个活着的人会主动求死的,即使那些在清醒时寻求安乐死的勇敢者,也是因为与疾病的折磨所承受的痛处相比,死亡可能更能得到灵魂的解脱。
国企员工侵吞国家财产80万元,依《刑法》第382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处”的规定,构成贪污罪,80万元在1999年的当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仅贪污罪一项罪名,最高刑便是死刑!
在逃跑过程中拒捕,依《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拒捕的过程中,撞死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撞死一个小孩,其行为又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高刑均是死刑。
被告人可能也知道自己不可能再活,会见律师问他有什么问题要问时,他说:“我想知道当时被撞的那个警察和那个孩子是不是真的都死了。”
问到关于贪污80万元的案情时,他的表情很轻松,他说:“我当时之所选择逃跑,我是相信我有能力把这些被骗的钱追回来的,公司的结算款我并没有贪污,我也是被别人骗走的。”后面他又补充说:“但这个现在已经不重要了。”
对于这种重罪案件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和阅读卷宗以及跟检察官和法官交流意见,均需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和法官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依法依规处理案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熟悉的检察官和法官在见面时基于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通常仅就案件程序性事项进行沟通,见面时告知是这类案件来阅卷时,检察官和法官都会直接喊书记员过来:“张大律师来阅卷,你接待一下。”
准备辩护词,便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事情,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也必须指定刑事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是司法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政策性措施,更何况重罪案件的家属还帮助被告人聘请了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和在庭审中发挥的作用便举足轻重。
在庭审阶段,关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证、物证、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报告等所有证据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反复推敲的,在移送法院庭审之前,对于重罪案件但凡有那么一丁点的证据瑕疵,均会被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证据的审查工作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也是在进入庭审之前必须全部完成并且准确无误的。
重罪案件的被告人,其犯罪情节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一般表述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表述,是为最后的起诉意见中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极刑的论证,辩护人如果对这些情节提出相反的辩护意见,需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抗辩,避免主观臆断,否则可能当庭被检察官驳斥,甚至引发对辩护人专业性的质疑。
辩护人对于重罪案件如果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请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并立即执行。这样的辩护意见是会被主管的司法机关予以训诫并给予行业处分的。
重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人,无由可辩,仍须履行辩护职责,承担辩护责任。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辩护人依据被告及其家属的陈述,辩护词只能从被告人本性的“善”开始,最后的陈词为了不激起公诉人的反驳,也最后表述为:就本案而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情节均不持异议,但请求法庭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着治病救人的法治理念,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即使其罪行必须判处死刑的,也请求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就本案而言,死缓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和审判法官都清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连死缓的请求都不提,那辩护人就真没什么话可以说了。
发表辩护词的过程完全改变了以往刑事辩护只念大标题的辩护风格,足足发表了40分钟的辩护意见,主审法官并没有打断,公诉人听完之后也没有反驳。
被告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根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材料,中学时还连续三年获得“三好学生”称号,大学毕业能分配到某国有企业港务公司工作,本身就是对被告人学习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的肯定。在港务公司工作期间,从普通职员提拔为业务主管,并负责客户单位的业务结算,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被告人在公司账款催收工作中交友不慎,结识了自称可以帮助被告人公司讨回欠款的职业讨债人。被告人在与这些职业讨债人之间打交道时缺少经验,职业讨债人从客户那边讨回账款后卷款逃走了,公司在追查这几笔账款的时候,被告人又没有向公司报告实情,而是通过个人的社会关系去追回这几笔被卷走的款项,在公安立案并准备抓捕被告人之前,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投案自首,而是选择了逃跑,根据被告人陈述,在逃跑的6年时间里,被告人一直在寻找卷款逃走的职业讨债人的下落,虽然逃跑拒捕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告人的本意是想通过自身的努力去追回款项,弥补公司的损失。在被公安机关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开车撞伤警察的那天晚上是个下雨天,并且有大雾,正常开车人都觉得视线模糊,被告人在慌不择路的惊恐状态下撞伤警察,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持异议,从当时的真实情况来看,被告人在逃跑过程开车撞人的行为属于误伤,其主观意识属于过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定性时之所以将开车撞伤警察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并没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也证明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真实情况和客观证据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是“过失”,而并非故意开车撞警察并致警察于死地的。
要重点说明的是,辩护词中提到的辩护节点至关重要,被告人对法律规定是缺少专业的法治理解能力的,在会见被告时,被告人多次向律师辩解说他不是故意撞警察的,他对起诉书定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这个罪名是有异议的,他反复强调:我不是故意的,定我故意伤害警察我不认罪。
虽然辩护律师反复地跟他解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不同的罪名,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区分,之所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没有定故意杀人罪,就说明公安和检察院均认为他开车撞警察的行为是过失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是法理学上的过失杀人,只是因为刑法上并没有过失杀人罪这个罪名,才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杀人是等同关系。在看守所跟被告人这样讲,被告人是听不进的,因为检察机关送达的起诉书上并没有出现“被告人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这句话,起诉书上出现的都是“故意伤害”,所以被告人会反复地跟律师讲:“我真的没有开车撞警察的故意,当时现场真的什么都看不见!”
虽然辩护词的前半部分关于被告人的本性善良都是基于被告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家属的信息传递,并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辩护律师也没有去核实这些讲述的真实性,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公诉人和法官既没有打断,也没有表述任何意见。
辩护词后半部分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的细节,这本来就是一个客观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出现“过失”的提法,是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是过失杀人的犯罪类型,这是一个法学专业性的问题,在专业的起诉书中是无须表述的,在庭审中的这段铿锵有力的辩护意见,却是重刑罪案被告人的宝贵财富,在他的生命即使奔赴刑场的最后一刻,这是被告人自被抓获以来,唯一所听到的为他说话的声音。
在公安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的眼里,被告人罪大恶极,无论是在提审被告人做讯问笔录,还是在法庭庭审中发表公诉词时,都是极其严厉的,发挥法治的威严,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这本来就是司法机关审判罪案的法定职责和刑事审判公开开庭的专业效果。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情绪较为激动,其母亲在庭审观众席上亦泣不成声。庭审结束后,我去看守所最后见了被告人一面,被告人请求跟我握手告别,说:“我知道我即将被执行死刑,在我的生命中能遇到您这样的律师,我这辈子知足了,您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都说到我的心坎里了,您是我从逃跑以来,唯一为我讲话的人,我不敢说来生来报恩,只能在现在跟您说一声‘谢谢’,请转告我的母亲,感谢她为罪儿请了这么好的律师,对于母亲的恩情,也只能来生来报答了。”(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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