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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19-01-16 09:44 来源:《祖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指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极端重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核心内容。正因为如此,所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特别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讲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问题的时候,又特别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并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和新举措,为我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之所以一以贯之的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列宁曾经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国体指的是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和阶级性质,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哪些阶级掌握统治权,在国家中居于支配地位。国体表明国家的阶级实质,说明这个国家是哪个的阶级,是对哪些阶级的民主。国体涉及的问题,是民主和专政的关系问题,它确定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性质的国体,它体现了我国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人民性,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但是,我们还要清醒的认识到,国体要通过政体来体现。也就是说,有了好的国体、文明的国体,还必须有符合我国实际的政体来体现。没有好的政体,再好的国体也无法真正实现。由此,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政体?所谓政体,就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就是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统治。政体涉及的问题,是民主和集中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所以我们说,看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体,这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发展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国家要确立什么性质的国体,这取决于这个国家的阶级性质和本质,而要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则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把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为我们构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直接反映着广大人民在我们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体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根本原则。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在充分代表和集中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权力,并通过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条例,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所以,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好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的正确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来,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充分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国体对政体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参与我国政治生活的有效平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体组织形式,很好地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原则要求。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最广泛最充分的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有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宪法规定,我国各族人民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但是,在现阶段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们还做不到使每一个公民都直接参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怎么办?我们只能实行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在基层我们可以推行直接民主,但在国家和社会的层面,我们只有通过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这些代表代替选民而不是由选民直接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民主选举,全国各党派、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都有代表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有益的政治平台。

第三,它提供了共产党执政和领导国家事务的便利形式。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党不是权力机关,党的领导是思想、政治和组织的领导,党不能对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发号施令。那么,要实现党的领导,就必须把党的主张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把党委推荐的领导人的人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使之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们共产党执政和领导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利的形式。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和高效运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实行国家权力统一,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人大统一行使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界定,合理分工,有利于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在我国,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这里,人大在国家的政权体系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在职能上有所分工,但又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国家权力体制,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保证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的开展工作,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的高效运行。

第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守的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其他国家权力机关都是他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在国家集中全国的立法权、行政权的同时,也允许地方各级权力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自主权。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它有关本区域法律规定,行使最高自治权。这些重要规定,既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人大自身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因素、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些具体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不合理;人大领导成员的组成有待调整;人大代表的选举缺乏实际的民主和公正等等,这些不完善的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那么,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点是绝对不能动摇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工作程序。为此,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理顺各级党委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各民主党派一致公认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毫无疑问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领导不是靠直接命令和事事包办实现的,而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体实施实现的。过去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往往是采取大包大揽和直接命令的做法,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产生。人大本来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实际权力并不是掌握在人大手中,这样就造成了人大的实际职能和法定职能不相一致的情况。近年来通过改革和完善,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还不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按照十九大的部署和要求,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要的工作就是要理顺党委和人大及常委会的关系。具体做法:一是在各级人大中建立并实行党组制度,党组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二是理顺党委决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完善党委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四是完善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工作机制。

要调整好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这种监督是一唯的,一府两院对人大没有反向制约权,这种机制就要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方面要积极支持一府两院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人大也必须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全权性、全民性和合法性。人大只有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搞好监督,才能使政府真正代表人民,服务于人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还缺乏应有的工作力度,分析起来原因很多:一是法制不健全;二是人大委员年龄偏高;三是政府工作缺乏透明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人大对政府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强化司法监督。

第三,要提高各级人大活动的开放程度,完善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列宁早就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办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群众很容易接受它。”人大是代议机关,民主机关,党和政府的工作及活动,重要问题通过人大向人民群众公开,让人民群众知道,这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公开制度,一是人大要公开重大决策的内容;二是重大决策要实行公示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公开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抵制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第四,要加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委员参政议政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大委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解决克服那种老干部不要怕,退职之后不去政协去人大的现象。人大委员要逐步向职业政治家转变。在这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一是人大委员的年轻化;二是人大委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三是人大委员的专职化;这些有益探索,是人大委员结构变化的一个开端。党的十九大又提出要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这些新思想、新思路和新举措的提出,为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作者李新挪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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