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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019-06-10 14:16 来源:《祖国》

《祖国》记者程东建 谢源  6月3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对洪灶鑫、李文建等六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灶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文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获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据记者采访了解,前期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文建利用歙县昊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歙县昊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车贷和放高利贷业务,犯罪嫌疑人李文建知晓洪灶鑫是刑满释放人员,讨债有威慑力,陆续雇用闲散人员阳兴正、杨林等人帮助洪灶鑫追索债务。2018年6月开始,洪灶鑫伙同李文建非法经营贷款业务,日利率高达2%,李文建负责出资、记账,洪灶鑫、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等人负责发放高利贷,累计发放给50余人,后采取威胁、跟踪滋扰、发送暴力视频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追索非法债务。洪灶鑫、李文建、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采用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或随意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院审理认为:2016年以来,六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洪灶鑫、李文建为首要分子,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等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洪灶鑫、李文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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