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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发文打击食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2017-07-14 10:00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网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张红兵 今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药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旨在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提出,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根据《方案》规定,此次专项治理内容包括五方面: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明确了第三方销售平台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方案》明确了虚假夸大宣传和广告欺诈者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方案》要求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方案》规定,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9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食品保健品欺诈


(实习编辑: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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