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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部门吁请用人单位

保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身心健康

2017-07-21 10:39 来源:祖国网

  《祖国》记者邰蔚 合肥报道  据安徽省气象台站预报,近期安徽省将持续高温。为此,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吁请用人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高温期间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据介绍,2011年,安徽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摄氏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该负责人说:“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同时指出,高温津贴决不能代替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才是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权益的根本和关键。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其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伤害。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决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第四,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该负责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最后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工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侵害自身权益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周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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