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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年党史看永葆党的生机活力

2021-11-24 15:08 来源:《祖国》杂志

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一个胜利走向又一个胜利,依靠的是党的生机活力,而保持党的生机活力离不开党员权利保障。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是党的活动主体。保障党员权利是政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把保障党员权利视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从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到五大党章首次明确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再到七大党章第一次以专门条款列举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八大党章第一次明文规定党员权利保障的措施,直到1995年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在2016年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其中对“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专门规定,进而在2020年审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筑牢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党员权利保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站在百年征程新起点上,我们党要继续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中共二大议决正式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包括“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等加入条件,成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1927 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正式载明“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有机统一体。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从毛泽东到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我们党的历代主要领导人都反复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并在党内生活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必须坚持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又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全党步调一致。习近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因此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保障党员权利必须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也要坚持必要的集中。这是因为,如果偏离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原则,其结果不是导致极端民主化,就是导致个人专断。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都将直接损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原则,既有效防止个人专断,又切实防止极端民主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动党内民主健康发展。

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

义务和权利是一对形影相随的范畴。马克思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应当统一,享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反之也是一样,即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只有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权利平等。从党的章程看,义务和权利统一有其历史逻辑,坚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是是党的传统。党的章程是政党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大多数政党通过制定党章来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在规范党的章程过程中,党员义务与权利规定统一。中共二大党章到六大党章时,已经出现了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的内容。从七大党章开始,党员的“义务”与“权利”作为党员章节中两个重要小节列出,对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以条文的格式被写入党章中。中共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都将党员的“权利”一节删除,并不代表此时期党员没有权利,只在其他章节中顺带提及,但在形式上依然是破坏了条文化的规范,直到十二大党章才又重新将党员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正规化处理,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八项义务、八项权利的格局。不仅在形式是统一的,在内容上也是统一的。比如,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同时承担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积极主动参加党组织的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的义务;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在生产、工作、学习、生活中必须要时常联系群众,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向党的组织汇报和反映的义务。党员有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服从党的决定,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义务,也有若发现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党员有权进行批评,向党组织进行有根据地揭发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目前,中国共产党章程既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享有的8项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这本身就体现了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所有党员既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党内决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同时要求所有党员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党内平等原则的体现。党内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良创传统。马克思和恩格斯参与起草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即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列宁也曾指出: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党员作为党内生活的主体,在党内生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强调集中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同时,不能否定党内平等。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也不论其资历深浅、党龄长短、能力大小,在党内都是平等的一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党员之间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都应以平等的态度互相对待。所谓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党内平等意味着所有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党内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是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时间、场合反复强调,坚决反对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2013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十八大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搞特权。为什么要突出提出这个问题? 就是因为群众对我们一些干部搞特殊、耍特权意见很大。”对于党员来说,必须做到遵守党的纪律和制度没有例外,因为党的纪律和各项制度是党员必须遵守的重要行为规范,党的纪律和制度面前同样不允许有“法外之人”,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长期以来,特殊权力、特殊党员的存在严重践踏了纪律的独立性及严肃性,出现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等不良现象。习近平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章总纲规定:“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义务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作为一项原则,重申“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在我们党内,每名党员,无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党员权利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就失去生命力。因此,我们党不仅赋予了党员广泛、具体的党员权利,而且完善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为广大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首先,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党务公开是党员权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中“推进党务公开”。党内选举是党员参与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强调民主决策,也就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既实现了决策过程中党员的充分民主参与,又保证了组织对决策的统一领导。其次,以明晰的主体责任保障党员权利。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党委(党组)担负保障党员权利的主体责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担负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要带头负起责任。最后,以严明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实现。权利无法实现的原因是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格的纪律。党员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同样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本文作者王立峰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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