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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有用 对法治建设有益

——郭军律师畅谈职业价值和人生理想

2022-03-14 14:39 来源:《祖国》杂志

  从一家国有银行总部的公司律师,转身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经过多年拳打脚踢,郭军律师已经成功实现了人生的华丽转身。是什么原因让他投身到这样一个充满艰辛和风险的法律领域?


  郭军律师
  他说,成为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素质,如对事实、证据、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能力、敏锐发现问题的能力、优秀的书面表达能力、面向效果的沟通说服能力,“我具备这些素质,不夸张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些能力是我与生俱来的天赋。”他的言语中透露着确凿的自信。对一般人来说是一种挑战,对他来说,这却是一种无法摆脱的诱惑。同时,刑事辩护过程与相对“强势”的公检法机关打交道,需要具备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勇气和担当;又巧了,他对法治文化研究、法治文明建设深有兴趣,专业与兴趣一拍即合。
  个人禀赋与社会责任感的互相激荡、共同作用,使郭军律师成为刑事辩护领域当之无愧的专长律师,不乏有当事人不远千里来到盈科上海律所,慕名委托。

  对当事人有用,对法治建设有益,这是郭军律师的追求,也是他引以自豪的品牌。

  对当事人一定要有用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常常会有一个担心:花了钱,请了律师,结果什么用也没有,终究还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竹篮打水一场空。
  事实上,不仅是当事人,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对刑事律师是否有用的疑虑,甚至嘲讽。对此,郭军律师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第一,律师行业部分人存在的一种夸大宣传的倾向,对一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第二,部分律师缺乏开展刑事辩护的综合能力,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第三,大多数普通百姓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的环节、方式很不了解,甚至常常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辩护目标。“有的律师张口就是无罪辩护、闭口就是程序违法,一般情况下,这既是对司法现实的无视,也是对当事人的误导。”“有的当事人不论事实、不管证据,简单地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无罪、取保候审、缓刑,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让律师真正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
  郭军律师认为,一个真正对当事人有用的律师,就是尽可能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当事人的问题,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司法机关监督,并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机关确实可能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律师的作用就是努力避免当事人被无罪处罚、轻罪重处。“实事求是地说,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实际上没有必要对律师提出辩护目标,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他追求达到的目标总是从最高的目标开始,只要他发现机会,就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但律师的作用绝对不是通过违法的方法,去帮助当事人获得非法的好处。律师的作用也不是凭借所谓‘三寸不烂之舌’化腐朽为神奇,甚至颠倒黑白。”这是郭军律师对刑辩律师作用的简要概括。

  那么,律师如何才能对当事人有用?


  郭军律师连续多年被法院聘为庭审评选活动评委
  郭军律师介绍了他最近办理的二起刑事案件。
 案件一:一封“鸡毛信”,一位年轻公司职员免于被逮捕
  2019年5月,年仅27岁的上海某科技公司职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时遭到刑事拘留的有该公司几十个人。其父母很快委托郭军律师提供辩护,表示相信郭军律师的专业能力,相信法律、依靠法律。
  郭军律师根据一贯的办案习惯,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访谈,除了案情,更多的是案外情况。郭军律师知道,家属不可能详细了解案情,但家属可以谈很多案外情况,在一些案件中,案外情况会产生很大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已经事先预订了机票,安排了境外旅游计划。郭军律师对他们说:家属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该旅游就旅游;委托了辩护律师,需要操心的是律师,放心交给律师去办。
  在向公安机关提交办案手续的过程中,郭军律师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受了一些委屈,费了不少周折。这本来也是大多数刑事律师经常要面对的困难。后来郭军律师把当时经历的录音放给他爱人听,爱人说:“你们律师还要受这些气啊?”其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必须有气度、有谋略地承受一些委屈。一些专业刑事律师在提交辩护手续时往往会简化处理,直接邮寄给办案机关。但郭军律师的办案习惯是,宁肯受委屈,费周折,也要努力见到办案人员,尽最大可能了解案件信息。
  2019年6月14日,郭军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获知当事人将于下一个星期被报请批捕,虽然他欲作更多的沟通,但办案人员明确对他说:“根本不存在不报捕的可能性,连想也不用想。”
  照正常程序来说,已经无路可走,只有等待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了。但是一个好律师是不会放弃一切可能机会的,他必须有勇气随时去尝试“连想也不用想”的事情。
  综合评估了已经掌握的案情、从当事人家属获得的案外情况,考虑公安机关报捕内部审批流程,郭军律师立即决定:尽快给公安机关再次提交辩护意见,直接向公安机关领导发函求助,请求在内部审批流程中不批准报捕!
  6月15日、16日,他紧急撰写了第二份辩护意见和给公安机关领导的信函,6月17日快递寄出。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且要保证文案逻辑清晰、繁简得当、于法有据、于情可通,得益于前期在曲折沟通已经了解到一些信息、与当事人家属进行过详细的访谈,也依赖于一位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跨专业背景的综合素养与长期积淀。
  2019年6月20日,辩护意见和信函快递寄出三天之后。办案人员的电话来了:请郭军律师第二天前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
  2019年6月21日,当事人走出看守所。在看守所的大铁门之外,年轻的当事人展开双臂,请郭军律师为他拍摄了一张重获自由的“纪念照”。而此时,当事人的父母还依然在国外继续他们的旅行。
  该案件被当地检察机关列为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到2022年2月,已经陆续有二三十个涉案人员被刑事处罚。这位年轻的当事人最终没有被起诉,缘于郭军律师给公安机关的二次辩护意见和给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信函中,充分陈述了当事人不可能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核查线索,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案件二:穷追不舍,十年半减为七年半
  2020年7月,郭军律师接受一位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担任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这是一个在定性上相当复杂的案件:刑事拘留通知书定性为盗窃、检察院批捕通知书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检察院起诉书定性为诈骗。
  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郭军律师马上意识到,此案定性诈骗存在很大问题,将导致当事人被过重处罚。他随即与同案犯其他辩护律师联系,相约一起去找检察长请求关注。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贸然上门,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检察长,这样的行动确实有点像个“老愣头青”。但郭军律师一直坚持,一个优秀的辩护人必须随时准备勇于一试。在没有见到检察长的情况下,他又与同案犯辩护律师去检察机关申诉部门反映,受到了正式接待。申诉部门同意,把相关意见转交办案部门负责人。
  几番努力终于换来了一点动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约见郭军律师。但告知的结果令人沮丧:检察机关决定不再变更起诉书的内容。可是从交流的情况可以明显感觉到,办案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律师的意见,但他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
  作为一个专业刑事律师,郭军律师自然明白其中的原因。检察机关往往宁愿选择更重的罪名起诉,而不愿意选择较轻的罪名。这与司法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存在一定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尽了全力,只有退守下一道防线:在法院审判阶段据理力争。
  也怪不得有些人会怀疑刑辩律师到底能够发挥多大作用!虽然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但判决结果表明:一审阶段基本失利。虽然当事人被判处的刑罚很重,但与其他同案犯比较,一审法官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郭军律师的辩护意见。但他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依然没有充分体现依法审判精神,严重损害了他的当事人的权利。
  郭军律师建议上诉,同案的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提起上诉。
  一波未平,一波双起。在上诉期内,其他二个同案犯撤回了上诉!幸运的是,郭军律师的当事人没有撤回上诉。原因是什么?郭军律师在要求当事人签署上诉书时已经明确提醒他:无论是谁要求你撤回上诉,都坚决不能答应!如果有人威胁恐吓,要求他提供工作单位和姓名,律师会提出投诉。当事人记住了提醒,顶住了有关人员“动员”其撤回上诉的要求。如果三个当事人都撤回了上诉,则本案就没有二审了。但现在有了二审!多一次程序多一个希望。
  二审期间,要争取法官支持辩护意见,确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既需要以法律专业性为基础,更需要有综合沟通的能力。期间,对于一位法官助理的傲慢,郭军律师给予了严厉批评,并向办案法官明确提出了对其助理的批评意见。
  二审期间,郭军律师指导上诉人的亲属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领导写信反映诉求;为调动一切环节的积极因素,郭军律师直接以辩护人的身份,给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领导致函,以促进二审改判。
  二审期间,为了使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郭军律师再次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严密梳理,形成了详细的讯问笔录对比表格,以突出本案的证据缺陷。
  千般辛苦,万般沟通。2021年11月,二审判决书终于出来了:郭军律师辩护的当事人刑期由十年半减为七年半,二审减少了三年有期徒刑。
  事实用于雄辩。
  律师怎么会没有用呢?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当事人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到冤枉。一个优秀律师依法进行扎实辩护,常常能够发挥超出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郭军律师指出,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相信“关系”而不相信律师,有的当事人迷信律师的虚名而不深察律师的真正能力与品行,不仅花费冤枉钱,而且导致当事人得不到真正依法有效的辩护,失去法律赋予的宝贵机会。
  郭军律师认为,所谓“对当事人有用”,可能是有大用,也可能是有小用,一切必然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优秀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在辩护的过程中去发现,去努力。这是一个好的刑事律师必须勇于承认的现实,也是每一个当事人必须持有的合理心态。
  对法治建设一定要有益
  在一些人看来,似乎刑事辩护律师是天然与司法机关作对的角色。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当然,有些人产生这种不正确的认识,也有种种原因。
  对此,郭军律师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看法——
  “为坏人辩护,这不是专门与司法机关做对吗?”或许有人会这么想。但是,无论好人坏人,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当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所有的人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刑罚才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才能获得更多的秩序与文明。
  “与公诉机关分庭抗礼,这不是法律为辩护律师设定的角色吗?”这种理解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偏颇。在司法机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时候,辩护律师当然要穷尽法律手段据理力争;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比较公正的时候,辩护律师哪怕还是要为当事人寻求更多利益,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目标。当然,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能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去指控当事人,但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辩护律师实际上与司法机关的目标存在根本的一致性。
  郭军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刑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全面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就很难取得辩护效果,也很难实现对当事人有用的目标。对于这种想法,他常常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充分直白地表达出来。正如他在一份辩护意见中以醒目的文字所写的:“我并非因为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就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而是依据辩护人了解到的信息,认为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确有特殊性,理应向办案机关反映。辩护人期望藉此机会能够协助办案机关,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守法公民。”当辩护人站在这样的角度上进行辩护的时候,实践中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员的理解和接受,更加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角度来看,也是更好的履行律师职业责任。
  当然,在郭军律师看来,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时,绝不能扮演畏首畏尾、唯唯诺诺的角色,更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某些司法人员的“认可”。如果这样,则与推进法治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律师是一个非常繁忙的职业。但郭军律师稍有空闲,便喜欢写一些社会评论的文章,常用笔名“理性是文明的根”。他对自己的人生价值期许是:在职业生涯中做一个对当事人真正有用的律师,在生命旅程中做一个对社会文明进步有所裨益的人。“一个有用的律师,一个法治文化和社会文明研究者”,这是他对自己的定位。
  他的“双重”人生定位,意味着比一般人肩负更重的使命,付出更多的心血。这样一个看似并不很高的目标,却需要建立在一个最根本的基础之上,那就是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领悟。
  记得在一个开设赌场罪案件的辩护中,为了说明当事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仅仅涉嫌赌博罪(相比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量刑更轻),他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撰写了数万字的专业分析意见。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开庭前,他接到了主审法官的电话,法官给他致电,唯一要说的话,竟然是盛赞他的法律意见深入扎实,并诚恳地表示:你的这种钻研和研究精神,很多法官不具备,值得法官向你学习。
  还记得在同一案件与检察机关沟通过程中,主办检察官违反办案程序,以种种理由拒绝当面听取律师意见。为了争取实现每一个阶段的辩护目标,郭军律师果断对该检察官提出投诉。不久,他受到了检察机关副检察长的诚恳接待。在坦诚交流中,他对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善意却直接地提出了批评意见,并以真诚的交流获得了检察机关领导对案件处理的有效协调。郭军律师不会忘记,当他走出接待室门的时候,接待期间一直站在他身后担任“保卫”工作的特勤保安人员,以微笑和赞许的眼神,向他行了注目礼。
  法律界人士普遍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小宪法”。《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而《刑事诉讼法》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规范司法人员刑事司法行为的基本法律。

  多年来,郭军律师围绕刑事诉讼法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研究,撰写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的专业研究文章,得到了同行的高度认可。其中,有关司法人员监督惩戒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更是郭军律师深入研究的领域。他介绍了自己在实践中的一些监督实例后,深有感触地说:“说句实在话,不会监督司法人员,不熟悉相关的监督规则,就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律师。”他历时半年有余撰写的《律师监督:以诉讼权利制约司法权力》,参考了大量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专著、论文,为律师界研究这一领域的一篇力作。

郭军律师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授课

  2021年初,因江苏某女警敲诈勒索一案中,委托辩护与指派辩护冲突的问题,法律界掀起了一场舆论旋风,一时间热议纷纷。在这场舆论漩涡中,郭军律师不是热衷于网络上的唇枪舌剑,而是静下心来研究背后的法律症结。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2021年4月9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分别寄函,提出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条的建议。该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派辩护与委托辩护冲突问题,分析了其产生的根源为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基本法律存在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充分考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条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位曾经在最高院工作的前法官看到郭军律师提出的建议内容后,在自媒体中给予了转发。
  近段时间,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郭军律师又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先后撰写了《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介绍与评析》、《检察官法与检察人员责任追究条例处分范围对比》等专业文章,分析了司法人员违法责任与司法过错责任之间的区别。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他把自己的专业文章发布到委员会工作群中,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肯定与赞许。他计划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
  与很多职业相比,律师工作有其特殊性。一个优秀的律师,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研究案情、研究法律,空闲时间少而珍贵。那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又甘愿挤出大量时间去研究监督惩戒司法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怕自找麻烦地向司法机关提出完善建议,郭军律师究竟图的是什么呢?
  “我希望我的工作,不仅是对当事人有用,还要对法治建设有益,对社会文明进步有益。”郭军律师反复提到这一点,让人不得不意识到:他,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妙手著文章,铁肩担道义。

  郭军律师喜欢写文章,屡屡被律界同行称赞“深刻犀利”,他自称是被社会责任感所牵引。他出言审慎,又透露着坚定:“我并没有生一副‘铁肩膀’,但我有信心,凭借一副柔弱的肩膀,加上一颗执着的心,能够担负起对当事人有用的职业使命,能够不断接近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人生理想!”(谢红)


责编: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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