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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详解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如何推进

2022-06-14 16:2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从五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包括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对于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如何推进,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详细介绍。
  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
  为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有效解决当前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推动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推动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以事权属性为基本依据,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原则,根据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特点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避免事权错配造成职能和管理的越位或缺位。
  二是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更好发挥省级在全域统筹、跨区协调、综合调控、统一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对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为市县级财政事权,充分发挥市县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三是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除共同财政事权实行上下级共同负担外,其他财政事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
  四是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共同财政事权要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既要通过上下级共同负担的机制,减轻基层支出压力,也要通过差异化的分担办法,更好发挥共同财政事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上级财政要根据承担的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避免让下级财政被动承担“兜底”责任。
  五是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下级履行相关事权的支出得到充分保障,不能让下级因履行委托事权而额外增加负担。要求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为贯彻分税制原则,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合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改革举措:
  一是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其中包括:坚持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同时,对部分行业企业收入作均衡化处理。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另外,逐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二是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等;推动同一税费收入分享比例逐步统一。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上述要求,与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的要求一脉相承,是从财政体制角度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有利于抑制地方出台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避免产生招商引资政策恶性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三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其中包括: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合理分配省级集中的收入增量。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
  为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更加精准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关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指导意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关于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明确了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目标和重点。《指导意见》提出,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三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指导意见》提出,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除上述系统性改革举措外,《指导意见》还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乡财县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涉及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包括: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等。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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