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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人员考核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2-07-29 17:07 来源:《祖国》杂志

  2020年末,《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最高检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起点,正逐步推进实施全方位的检察人员考核,也是根据中组部《公务员考核规定》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考核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激发检察人员整体综合素质的提升、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顶层设计落实成基层经验,还需我们检察人员自身的不断研究与探索。
  正视检察人员考核
  检察人员考核,离不开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本目的和目标是实现检察人员全面发展。考核对于检察人员来说,不是增加日常工作量的负担和枷锁,也不是面子工程,是提升管理意识,促进综合素质提升的一个有效手段,决不容应付了事。
  只有树立和强化“为了”检察人自身,通过考核发现差距、寻找原因、继续改进发展而考核的理念,才符合本质。在充分符合检察人员内在需求的条件下,调动起检察人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实现检察人员自身发展,促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以往多数检察人把工作当成是自己谋生的手段,混口饭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人将检察事业当做是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通过考核让他们认识到,这种程序不是优胜劣汰、惩罚责备,而是真正在帮助他们不断提升时,才会有积极参与的想法。
 考核指标的制定评比
  2021年10月14日最高检稿件印发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对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指标的制定,主张的是要体现不同院特色,因地制宜。不以办案和数量为绝大占比,不仅要考察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还要考察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精神等方面,这样才能对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帮助。不但把“质量”“效率”“效果”作为考核三个标准,还要把他们衍生为衡量检察人提升和发展的标准。考核业务的理念、观点和做法需要转变,参加培训情况、起草综合材料都对检察官员的能力有促进作用,将与办案“无关”的指标和与检察人员素质有关的指标纳入考核更为恰当。
 考评结果的应用
  在考评结果应用方面,只靠奖金幅度的提高刺激对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作用不是十分明显,许多人觉得因为部分奖金而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很不划算。在适当拉开评定档次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检察人员本身的成长进步和自身内在目标实现的考量。可以在职务职级晋升方面加以融合,将考评结果与检察人员日后的发展融合在一起,可以极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自我管理和参与考评的积极性。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考核体系,检察人员考核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逐步建立且伴随着改革一路走来的,只有在尊重检察人员本身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积极实践,不断解决问题,一定能总结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考核体系,实现检察人员与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目标。(作者黄文义单位系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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