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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兼容助解纷 倾心守护未成年人

2023-04-06 16:01 来源:《祖国》杂志

  近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中心课后嬉闹玩耍引发的纠纷案件。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督促被告监护人和培训中心当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的一天,某培训中心上完最后一节绘画课后,学生们一边收拾画具等着家长来接,一边嬉笑打闹,授课老师自顾自地整理教案,教室里一时显得纷乱嘈杂。突然,一声大哭压倒了教室里的哄闹声。原来,一位身材“高大威猛”的孩子一不小心倒压在小他两三岁的还在身上,致其头颈着地,捂着脖子大声喊“疼、疼”。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颈椎损伤、寰枢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十余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母亲支付。因原、被告与培训中心就责任认定产生分歧,护理、营养等相关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00余元。
  承办法官庭前阅卷时,发现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为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法官迅速组织原、被告的监护人和培训中心负责人到院调解,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双方强调调解解决纠纷,让孩子尽快从这件小摩擦中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的重要意义。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庭前调解结案,并即时清结。
  青阳法院一直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注重调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至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桂荣)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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