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网帐号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新闻热线 01063878399

  • 微信

  • 新浪

  • 移动端

法治中国 >法眼观察>正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法院判了!

2023-10-17 16:24 来源:《祖国》杂志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仍有商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保健品店老板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成人保健品,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桂林市全州县经营成人用品商店期间,明知网上售卖的性保健品没有任何保健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QQ群内发布售卖性保健品的广告,并通过网络购买后对外销售,共非法获利232元。经检测,其销售性保健品中检出含有化学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全州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被告人王某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支付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4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即使购买隐私类产品,也要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刘振伟 郭贝 杨洪基)


责任编辑:赵娜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