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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公正之烛,以一灯传诸灯——记张铁雁律师的正义之路

2023-11-09 14:55 来源:《祖国》杂志

  

  张铁雁律师

    《致敬张铁雁律师》
    他所做的一切,
    都是为了公正。
    他希望公正像阳光那样,
    沐浴到每个人。
    为了这一抹温暖,
    他愿意燃烧自己!
    他从不说,
    闪耀着美丽光泽的大话。
    他前进的脚步,
    像金刚石那样坚定,
    经得起名和利的轮番打磨。
    他不需要做慈善。
    彰显法律的公正,
    就是最大的善!
    在世上再没有比公正,
    更慰藉人心了。
    黄金是一个令人惊叹的东西!哥伦布就曾直接说:“谁有了黄金,谁就拥有一切,甚至可以把灵魂送上天堂。”显然,这是夸张之辞。不过,到目前为止,黄金仍是一种稀有、难以替代的资源,是全世界公认的最佳保值资产,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随时出台。多年来,我国国内层出不穷的国家赔偿类“黄金案”正是特定历史时期之下特定制度的产物。

    向来敢接硬茬的张铁雁律师,也因为成功代理了一系列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国家赔偿类“黄金案”,逐渐被业界誉为“黄金律师”,稳坐律师界在国家赔偿领域的头把交椅。不过,透过“黄金”耀眼的光茫再去认识他,就会发现:“疾恶如仇、爱憎分明、古道热肠”才是他人生壮观图景之下真正的主打底色。


    一起黄金案,十年路茫茫
    张铁雁代理的第一起“黄金案”就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即“吉林于润龙46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2002年9月,于润龙携46公斤黄金去出售,途中被吉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携黄金被扣押,他本人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2003年2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法规,规定:个人收购、买卖黄金已属于合法行为。于是,2003年9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料,2003年12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却决定撤销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润龙的不起诉决定。随后,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4月作出刑事判决:于润龙犯有非法经营罪。于润龙不服上诉。2005年,经最高法批复,于润龙非法经营罪不成立,判决被撤销,但黄金下落不明,赔偿无从谈起。于润龙继续主张权利,案件进入审判拉锯战状态。一晃10年过去,一起“黄金案”竟让当事人经历了两次入狱(中途再生变故遭逮捕)、四次审判,还是结不了案。更不可思议的是,一时之间,国内竟无律师敢接这颗“烫手山芋”。
    2013年10月,将为这起案件画上圆满句号的张铁雁正式介入此案。据于润龙回忆:一见到张铁雁,一张轮廓清晰、棱角分明的脸看起来严肃而认真,一双炯炯有神的眼睛似乎能把一切假象看穿,眉宇间则透着一股刚毅之气,不知怎么,自己的心也有底了。
    当时,案件将进入赔偿阶段,直性子的于润龙自认为:法院已经再审判决他无罪,便可依据无罪判决向当初扣押黄金的吉林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结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赔偿决定书,即,一、支付羁押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对于润龙赔礼道歉;三、驳回于润龙的其他请求。
    面对当时的司法环境,张铁雁条分缕析,果断采取迂回方式:首先向作出有罪判决的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46公斤黄金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接下来,依照法律程序,又先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和申诉,结果就是:(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4月,作出赔偿决定书,即,维持丰满区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10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明确告知于润龙:涉案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请求退还黄金应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
    一切尽在张铁雁意料之中,想要的效果已部分实现了。后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于润龙要求赔偿黄金一案,分别向吉林省公安厅和吉林市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吉林市公安局对扣押于润龙的46公斤黄金依法予以赔偿。
    2015年3月,吉林省公安厅在吉林市公安局主持调解,当事人于润龙及其代理律师张铁雁、吉林市公安局参加,于润龙与吉林市公安局在“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2015年5月,吉林市公安局依照调解协议向于润龙返还了46公斤黄金。

    历经“赔偿决定”“不服”“复议”“申诉”“再申请”等一系列曲折后,46公斤黄金总算物归原主,实践证明:张铁雁的思路是切实可行的。最后,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函均明确表示:应由吉林市公安局进行赔偿。在张铁雁看来,这样更合乎法律程序,反而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推诿。至此,历时13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公正裁决,在当年引起了全国性轰动,先后被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国之声、央视《焦点访谈》《法治在线》等栏目、《法制与新闻》杂志等数十家中央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对推动国家赔偿案件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藉黄金之泽,映法治之辉
    之后,全国各地的“黄金案”是一发不可收拾,当事人纷至沓来,连张铁雁都感到惊讶,仅在2015年,其团队就办理了十几起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经他分析: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甘肃、吉林、山东等黄金产区和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涉案时间都在十年以上,个别案件甚至长达二十多年,具体有:甘肃刘孝奇、马学义11公斤黄金被扣押17年后获得国家赔偿;陕西周振友等人19公斤黄金在被扣押18年后获得国家赔偿;广东马哈比9350克黄金获得国家赔偿;广东陈锦友和山东高传善9350克黄金在被扣押23年后获得国家赔偿;西藏自治区扣押马五德等人58公斤黄金国家赔偿案(此案堪称新中国成立后最大黄金国家赔偿案)。此外,类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已经从“黄金案”扩展到了“珠宝、文物、字画”等被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案件,例如: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扣押孙建龙两幅名画国家赔偿案(时长28年)。
    近两年来,“黄金案”仍频繁出现。如:青海省公安厅于1994年8月扣押马光辉黄金5000余克,张铁雁与另一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为由,拒绝赔偿;之后,马光辉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做出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马光辉的申请未超过请求时效,决定由青海省公安厅予以赔偿。2021年4月,赔偿义务机关青海省公安厅依法对马光辉进行了赔偿。另一起是“山西运城张某某被扣押了23年的23根金条国家赔偿案”,即,1998年,张某某将买来的黄金首饰通过入门级的冶炼技术熔化成23根金条(计1253.9克),却被当时办案民警非法扣押,再无下文。2021年4月,在张铁雁介入后,开始申请国家赔偿,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开始启动赔偿工作。此案,自张铁雁代为申请国家赔偿到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还有一起是“山东省栖霞市苏家店村村民王好泉被扣押了27年的360余克黄金国家赔偿案”,即,1996年,栖霞市公安局以王好泉涉嫌投机倒把罪,扣押其持有的360余克黄金和700元现金。之后,经张铁雁多番努力,该案得以圆满结案。2023年2月7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来自烟台市公安局)认为:王好泉向栖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法定时效,决定责令栖霞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此后,赔偿义务机关栖霞市公安局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对王好泉进行赔偿。
    当一起又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尘埃落定后,张铁雁欣慰表示:这是在彰显国家法治正日趋完善,表明政府及司法机关违法也同样要负相应责任,而且可能承担高额赔偿,这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是对“公权力”过错的一种纠正。
    正义会迟到,却从不缺席
    或许是“黄金”太过诱人了,以致公众似乎都想不起来张铁雁还是刑事辩护领域的重量级律师,不知有多少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在他手中得以公正结案,也不知有多少深陷不公漩涡中的当事人让他拽回到正义的彼岸上。对于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的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案件,他则坦然受理,只一句话:“做纯粹的法律人,让一切都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在他代理的众多刑事案件中,“孙宝东涉黑申诉赔偿案”在中国司法史上同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被《检察日报》评选为“2017十大刑事案件”之首,被《法制日报》评选为“2017十大法治进步案件”中的第二位(第一是:聂树斌案)。
    1996年,孙宝东二兄弟等四人到达辽宁省鞍山火车站,不料,却被揽客司机等十余人持械围殴,孙宝东兄弟反击,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孙宝东犯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孙宝东三兄弟等人涉黑案件时,一审判决其中一名被告人死刑、孙宝东无期徒刑。原本是一起防卫过当案件,却被定性为:故意杀人和涉黑案件,并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宣传。庭审中,孙宝东曾连续五次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上诉后罪名依旧成立,孙宝东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9年,他近乎绝望。直到2013年9月,张铁雁作为申诉委托代理人会见孙宝东,通过近一小时的交谈,孙宝东坚信:案子判错了。张铁雁掷地有声的一句话:“只要最高法院没判你有罪,就还有希望。”重新点燃了孙宝东的生命之光!
    张铁雁经过近4年的不懈努力,反复查阅案卷,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15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再审”程序,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孙宝东等人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依法撤销,正在服刑的孙宝东等四名被告人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此次改判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随后,孙宝东依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相应的国家赔偿。业内法学专家表示:“该案在当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派员出庭的再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纠正的第一起涉黑性质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最多的刑事案件(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该案的再审,具有积极推进错案的纠正、推进依法治国步伐的典型意义。” 
    公心辨是非,铁肩担道义
    早期,在公安系统工作,张铁雁是依法办案,敢与邪恶势力硬碰硬;后来从事律师工作,则是依法辩护,敢于挑战一切强权。
    2017年,河北省盐山县发生了一起利用封建迷信治病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以妻子胡瑞娟患有虚病为由,在赵某某的指使下,并由其弟弟帮助,使用工业用三角带做成的皮鞭把胡瑞娟活活打死。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张铁雁和另外一位律师作为被害人胡瑞娟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坚持认为:三名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手段极其残忍,且本案不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均没有悔罪表示,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损失,不具有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最终,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赵某、陈某某和陈某某弟弟三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和两年两个月。据悉,在了解案情后,硬汉张铁雁对被害人的遭遇极为同情,一度哽咽,当即表态:不把被告人绳之以法,这律师就不当了。
    在实际中,他代理过的重大刑事案件不胜枚举。例如:安徽省淮北市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长化被控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张长化先后三次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具体案情为:2013年9月,张长化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该案自淮北中院2016年作出一审判决后,两次被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淮北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此后,安徽省高院决定对在案证据重新鉴定并开庭审理此案,期间,该案先后数次经安徽省高院和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或中止审理。该案案发不久,张铁雁就介入该案担任张长化的辩护人,经过他近十年的努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淮北中院先后三次判决当中的错误;今年九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张长化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即,2023年9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长化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张长化表示服判,其家属也对安徽省检察院和安徽省高院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表示赞赏。事后,张铁雁表示:该判决充分保障了张长化合法的诉讼权利,在法律上和社会上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例如:原吉林省松原市某单位领导李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2月被刑拘,次月被“双开”。乾安县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有14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90万元。在李某某上诉后,松原市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乾安县法院重新审判。之后,在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张铁雁、另外一位律师的积极努力下,乾安县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李某某贪污和受贿的412万余元予以追缴。张铁雁称,本案在重审阶段,纠正了原审判决当中的部分错误,较为客观地认定了案件事实。宣判后,李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重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还有:原吉林省舒兰市某校校长杨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杨某对此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后,张铁雁开始担任杨某的辩护人,经努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随后,张铁雁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厘清事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该案中,张铁雁与另外一位律师一起从杨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多角度出发,多方印证案件真实情况,这不仅体现了他的耐力和专业水平,更彰显出了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高度责任心。
    案无分大小,秉其公而行
    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在同样的时间内,若是代理重大的刑事案件自然要比代理普通案件更能获取不菲的经济收入。不过,对张铁雁来讲,案件根本无分大小轻重,平时无论多忙,他都会认真对待每一位求助者,就算是一些别人置之不理的“难缠”的陈年旧案,他也从不拒绝,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1988年12月,吉林省洮南市某国企出纳员徐某某遭人诬陷,被洮南市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后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徐某某不服,上诉到当时的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洮南市法院于1992年1月又将案件退回到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自此,该案就无声无息。2021年,张铁雁与另外一位律师介入该案,促使洮南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以徐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为由,依法撤销了案件。该案,自案发到洮南市检察院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历经33年之久。
    1991年,山西省垣曲县某私营企业供销科长杨某某被垣曲县检察院以贪污罪逮捕,先后羁押一年多,在之后长达31年的时间里,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据法律做出任何处理。直到2021年,张铁雁与另一位律师一起介入该案,并多次前往垣曲县,与垣曲县检察院多次交涉,垣曲县检察院于2021年12月,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了杨某某案件,就这样,这起持续时间长达31年的案件终于得到公正处理。
    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辽宁省某市普通群众杨某受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牵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寻衅滋事罪通缉,而当时的杨某还身处国外;杨某本人从国外向张铁雁咨询,其家属也当面向张铁雁咨询,张铁雁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劝说其家属转告杨某本人,要相信我国的法律,回国归案;之后,杨某回国,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办案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张铁雁与另外一位律师一起作为杨某的辩护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各种努力和坚持,最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对当事人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张铁雁和普通人一样,一无拔山之力,二无权柄可操,却让法律的神圣光华在一场又一场“利与义、善与恶”的交锋中透射,如莲花初开,我们有理由对未来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充满憧憬。
    数十载人生,他一路走来,走过风霜雨雪,走过惊心动魄,在法治的正义轨道上,他留下了一段又一段闪着金色光泽的佳话。他那颗坚韧勇敢的心也如金子一般在深邃的时空中,静静地闪烁,闪烁却不是为了让人眩目,只为了让那皎洁灿烂的光茫照亮你,照亮我,照亮人世间的每一处角落。(文/李婵利)
    张铁雁律师简介:

    张铁雁,1961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刑法学),曾在公安系统(治安、刑侦等部门)工作十余年,还曾担任公安干校教官;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长:刑事辩护、再审刑事申诉案件、被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国家赔偿);2019年,创立了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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