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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劳工妻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谢罪款”

2023-11-27 17:22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叶海峰 文/图 张君   据有关资料显示,二战期间,中国有3765人被强迫前往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的前身担当劳工,非人的待遇,让1290个家庭受害,722人直接死亡。
    经过两国民间人士的不努力,2016年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三菱公司最终承认其侵犯人权,每人赔偿10万元。“历史·人权·和平”基金启动运行3年多,已为1290户中国受害劳工家庭发放“谢罪款”1亿2900万元人民币。
    早于2003年就已去世的劳工李某甲是河北省东光县人。2020年10月,李某甲分得的10万元“谢罪款”转到了李某甲儿子李某丁的账户,该款项到账后,李某丁仅向母亲邢某某支付1万元便将剩余的9万元占为己有。生活拮据的邢某某遂将儿子告上法庭。
    一场罕见的母亲告儿子的亲情官司,不仅在东光县引起不小的轰动,而且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申请人邢某某起诉,最终邢某某赢得官司,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谢罪款”。
    “谢罪款”的由来
    二战期间,日本为了弥补国内的劳动力不足问题,于1943年4至1945年5月,仅从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就强行掳走4万余人,分169批前往日本国内。很多人是被骗上船的,更多的是被强行押解上船的,轮船尚未开走,就有2823人死亡,到了地方更有822人死亡……等到分配时,只剩下3.8万余人。
    这些劳工被分配到35家企业,135个工作点,在皮鞭和刺刀下工作,在非人的待遇下劳动。没有衣服,没有鞋子,饥饿、疾病、酷刑,长时间恶劣环境下工作,地狱般的生活,让劳动们骨瘦如柴,相继死去了五分之一。当年坐上轮船的5个人就有一个人死去。
    活下来的人,虽然没有客死他乡,最后也没好到哪里去。“人间地狱十八层,十八层下是劳工”,正是当时中国劳工命运的真实写照。
    而这段历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是日本在侵华时期所犯下的重要罪行之一。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活着的劳工想尽办法陆续回到祖国。新中国成立后,在塘沽新港口接受了八次从日本运回来的殉难劳工的遗骨和灵牌,还有很多劳工永远客死异乡,尸骨无存。
    “敝公司坦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犯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三菱的这份谢罪书终于承认了历史,谢罪和赔偿必须要整体解决。
    2019年9月,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与日本三菱综合材料公司签署托管协议,正式承接管理该公司涉及3765名二战中国受害劳工权益的“历史·人权·和平”基金,期限为5年。
    河北省东光县李某甲也是二战时被日军掳至日本做劳工的一份子,但他没能看到日本的“谢罪款”便于2003年10月28日离世。2020年10月,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丁代父亲收下了10万元的“谢罪款”,此后,李某丁仅向母亲邢某某支付了1万元便无下文。
    “谢罪款”惹了祸
    李某甲与邢某某共同育有长女李某乙、二女李某丙、三子李某丁。邢某某今年已是82岁高龄,已无劳动能力,家庭条件并不富裕。李某甲已去世后的2020年,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代日本国的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向李某丁发放了人民币10万元的“谢罪款”。
    对于邢某某的家庭来说,得到这笔“谢罪款”应当算作一件喜事,毕竟这笔钱对于并不富裕的家来说不个小数目。但谁也没想到,就是因为这笔“谢罪款”的到来,打破了家庭原本的和谐和安宁。按照农村的传统思想,邢某某的赡养义务应当由儿子李某丁负担,但两个姐姐因弟弟的经济条件不太好,一直与弟弟共同负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虽然“谢罪款”已到账,但邢某某按照“生儿养老”的传统思想,并没有把钱从李某丁的手里要过来,她预想自己的吃、穿、住、医、行等支出以后都由儿子负担算了,毕竟两个女儿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富裕。但姐弟三人对赡养老人的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本来和谐的一家人迫不得已对簿于公堂之上。
    东光县法院受理后,虽经法官多次调解,但于事无补,最后判决三姐弟共同赡养母亲邢某某。赡养的问题解决了,但是“祸因”--“谢罪款”如何处置又成了邢某某一家人新的芥蒂,因为这个时期一家人的关系已经剑拔弩张,解决家庭纠纷仍需对簿公堂。

    代理邢某某诉讼的王律师虽然想通过法律途径帮助邢某某解决“谢罪款”问题,但该案件部分证据无法调取,法律适用也存在分歧,王律师只好到东光县检察院寻求帮助,期望检察机关支持邢某某的民事起诉。


    东光县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为二战劳工妻子讨回应得的“谢罪款”。
    “谢罪款”属于谁
    王律师拿着材料来到东光县检察院,找到检察三部检察官于洪泽。为了办案更加精准,于洪泽提前介入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谢罪款”分割案。
    于洪泽看完王律师送来的案件材料后认为,要想弄清楚“谢罪款”的归属问题,必须确定“谢罪款”的性质,即“谢罪款”是遗产还是共同财产,这是该案件的争议焦点。解决争议焦点,必须解决李某甲死亡时间、“谢罪款”到账时间、“谢罪款”给付原因等一系列问题。东光县检察院经向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调取确认书及其他材料、向银行调取交易记录和明细、询问当事人等,逐渐明确了案件的事实。
    李某甲在二战时被日军掳至日本做劳工,于2003年10月28日去世。2020年10月“谢罪款”10万元打款至李某丁账户,该款到账后,李某丁仅向邢某某支付1万元。
    确认书载有“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敬启 关于贵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接受被强掳至日本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原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劳动之事宜进行和解,确认如下。”同时载有“我作为具有继承权的原劳工遗属接受有诚意的贵公司关于本案的谢罪。”李某丁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载有“银联入账401034谢罪之表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提供的批量业务明细中交易摘要载有“谢罪之表示”。
    随后,此案在东光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时,认为“谢罪款”应当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当属于遗产,其理由为:
    首先,从10万元“谢罪款”产生的时间看,不属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甲已于2003年10月28日去世,而给付10万元“谢罪款”的时间为2020年10月,是在李某甲死亡后给付的财产,并不符合“死亡时”的时间条件。
    其次,从10万元“谢罪款”的性质看,不属于遗产。根据确认书的记载,该10万元的“谢罪款”系解决在侵华战争中被强掳至日本劳工到相关作业场所强迫劳动之事宜进行和解所支付的款项。该“谢罪款”赔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当时劳工强迫劳动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换言之,系李某甲的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同时“谢罪款”李某甲在生前并未主张,未形成既成债权。此种专属性债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能与他人分享,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第三,从10万元“谢罪款”给付的对象看,也不属于遗产。根据确认书的记载,该10万元的“谢罪款”给付的对象是具有继承权的遗属,即邢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并不是李某甲,所以李某甲对10万元“谢罪款”不具有所有权,更不能说属于李某甲的合法财产。
    “谢罪款”被依法分割
    众所周知,出庭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一项支持措施,检察机关在向法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亦选择了出庭支持起诉。
    于洪泽检察官表示,该案之所以出庭支持起诉,一是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需要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并说明;二是检察机关拟在庭审中通过释法说理对当事人予以调解,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化解矛盾。但庭审中,虽然检察官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亲情、民俗传统到法律规定及适用均全面提及,但终因双方积怨太深,无法达成和解。最终,东光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谢罪款”按照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邢某某共计获得了2.5万元的“谢罪款”。
    “于检察官,我的当事人邢某某让我向你转达谢意,属于她的‘谢罪款’已经拿到了!”10月下旬的一天,邢某某的代理人王律师给于洪泽检察官打来电话再次表示谢意!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于洪泽检察官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名检察官在办案中都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去感知人民群众,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做到法律适用精准,社会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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