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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守所“牢头狱霸”行为的预防研究

2023-12-11 16:42 来源:《祖国》杂志

“牢头狱霸”行为是指在押人员在监室称王称霸、哄监闹狱、操纵监内事务的行为,不严厉打击将直接滋生“牢头狱霸”影响监所安全管理。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监管场所的打击手段和打击力度得到提升,“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失去了成长的环境,但是“牢头狱霸”的行为和苗头仍然时有发生,管理不善将严重影响监内秩序和监管安全。针对看守所“牢头狱霸”行为,如何有效打击和预防,促进看守所安全管理,需要公安监管场所不断针对新形势、新情况,研究“老课题”。

一、牢头狱霸行为的主要表现和危害

牢头狱霸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采取上欺下压,表面上假装积极,赢得管教民警的信任,背地里利用民警的信任横行监室,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同监室人员,在监室称王称霸。

一是恃强凌弱、寻衅滋事。某些在押人员通过赢得民警的信任或有意炫耀和夸大自己的罪恶行径等各种手段,达到控制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目的。他们为巩固和显示在监内的地位,依靠野蛮残忍的手段,“躲猫猫”“包饺子”“红烧肉”等各种凶残手段,随意殴打、体罚、侮辱、虐待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疯狂残暴的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而且打的时候,不许叫不许哼,极易导致伤致、甚至死亡。

二是拉帮结派,形成团伙。有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日饱尝势单力薄的苦头和牢头狱霸的凌辱,为摆脱"寄人篱下"的处境,而加入到牢头狱霸的行列中;有的在押人员受江湖义气的驱使和共同情感的胶合,为逞强显能和扩散罪责,以及更有效地树立其“霸主的威信”,致使他们行为上出现拉帮结派;还有的监室由于关押同一个地域人员多,形成“老乡帮”。纠合一体的牢头狱霸团伙,比单个的牢头狱霸危害更大,手段更残忍。抢吃强占、敲诈物品,各种形式欺凌同监室在押人员,尤其以欺凌外地人犯、刚入狱及体魄弱小的在押人员为甚。

三是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纠结在一起的势力团伙,凭借自己的势力,不服从民警管理,操控监内事务,在监内称王称霸,欺压横行,有的甚至利用监管民警某些工作方法中的失误、抓住把柄,公然对抗管教民警。他们为逃避处罚,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掩人耳目,选在值守民警易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的中午及晚饭后一段时间,以躲过看守民警的追查和盘问。有些狡猾的牢头狱霸有时以“合法”的手段,如以生产负责人的名义,加大人犯的劳动强度和劳动量,达到体罚虐待同监室人员。

这些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影响极坏,给看守所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押人员赵某,因故意杀人于20137月关押到看守所,关押四年多,长期监内生活中抓住管教民警日常管理曾出现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行为,与管教民警恩威并利,达到在监内影响和控制监室人员。20171114日,该犯以向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反应诉求未得到满意结果为由,与驻所检察官发生冲突,辱骂驻所检察官,并在监室墙上写辱骂、威胁言语;20171219日,赵某称脚痛要药,医生给药后要求当面服药,赵某随即将药砸向医生,并对跟随监督的民警进行谩骂、吐口水,并唆使同监室人员泼热水;20171221日,所里按规定给其戴脚镣手拷时,拒不服从,与民警对抗,并鼓动全监室人员与民警打架,后经制服,检查发现其已写好遗书,扬言要杀死几个人把事搞大再自杀。该在押人员和恶劣行为给监所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牢头狱霸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在押人员心理原因。一是生理补偿心理。从对存在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条件来看,这些人羁押前还是自由人时,生活条件较好,贪图物质享受、满足感官生理上要求,为了吃山珍海味、穿进口名牌、住高级饭店,可以去偷、抢、骗、贪。为了满足自己无耻的肉体欲望,可以去实施各种性犯罪。羁押后由于长时间的禁锢,压抑了的生理需求得以积聚,生活方式、生活质量存在的反差,刺激其寻求补偿的生理愿望,为了在有限、定量、定时和较差的伙食、饮水和铺位等待遇中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为了在这个特殊的群体中树立“威信”,达到截留其他在押人员食物,强占好铺位等各种满足自己的“牢头狱霸”行为。二是生存报复心理。有的在押人员刚入监时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本无心实施“牢头狱霸”行为,但在监内生活中,有的在押人员对其实施欺负行为,对其进行打骂、凌辱,出于对欺压行为的不满出现以牙还牙,奋起反抗,打掉原来“牢头狱霸”行为的同时,自己的行为在无形中形成新的“牢头狱霸”。三是争强好胜心理。畸形的好胜心和征服欲是牢头狱霸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有的在押人员处处争强逞能,显示自己。一方面为了伪装积极,与管教民警“套近乎”,骗取信任以期得到“组长”头衔;另一方面,视牢头为奋斗目标,在监室“打码头”、“镇威风”,结伙征服同监室人员。有的人犯在这种畸形的好胜心和征服欲及表现欲驱使下,不惜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代价,以可能加重从重处罚做赌注,来换取和得到其他人犯的畏服。

(二)监所队伍管理原因。一是管教民警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能力不足。“牢头狱霸”活动本身具有其隐瞒性。有些管教民警对被监管人没有严格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对在押人员的情况及日常表现摸不清楚,不能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管理。有的监管民警不注重分析和研究新时期监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观念陈旧、办法老套、工作能力与监管工作的实际不符。二是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守规矩。个别管教民警工作图省事,安排在押人员参与管理。违规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这种“不作为”的懒政渎职行为,缺乏应有的惩治,导致类似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民警受亲朋好友托付,甚至私自与在押人员家属接触,管理中无原则的给予特别关照。这些行为导致滋生某些在押人员凭借“管理者”、“关系户”等条件的优越性,滋长“牢头狱霸”行为。三是警力配备不足,对在押人员控制密度低。新的形势下,监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对监内事务管理越来越细,事事需要民警亲力亲为,而当前的警力薄弱是看守所普遍存在的现象。按公安部要求每名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的要求,每天管教民警要与在押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安全检查、送饭送物跟随等各种锁事,加之民警自身的各种考核、会议、任务,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导致许多事情无力顾及,对监内发生的问题处置力不强。四是监所管理手段缺乏,惩处难度大。对在押人员出现的违反监规、不服从管理、欺负同监人员等各种不良行为没有处罚性的惩治依据,仅凭说服教育没有威慑力,给予处罚又没有法律支持,这种尴尬的局面也导致监管民警对“牢头狱霸”行为的管理能力不足。

三、牢头狱霸行为的预防措施

对“牢头狱霸”行为,要坚持“重在预防,打防并举”思路,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铲除“牢头狱霸”滋生的土壤。

(一)制度预防

1.筑牢制度基础,从管理形式上预防“牢头狱霸”行为一是改进监所工作制度。看守所内部实行不同岗位之间轮岗,避免长期管理一个监室造成思维固化导致警惕性下降,出现安全隐患。二是过渡管理影响。通过新入监人员过渡管理期,进行教育,告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及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遇到突发事件处理的方法,树立良好氛围,形成良好机制。三是管教民警亲自安排监内事务。如在押人员的座位、铺位、劳动卫生、改造课程、安排值班等内容,都要由管教民警亲自安排,严禁以授权在押人员管理的形式,实施“拐棍”式管理。

2.规范监内管理,从监管秩序上预防“牢头狱霸”行为一是完善值日员轮值制度。要尽量使更多的人员参与轮值,丰富轮值人员组合,激发轮值日员的活力和协作意识。防止长期由少数人担任值日员而形成“牢头”。二是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在押人员生活保障,限制在押人员消费额度,管教做到对在押人员的消费动态心中有数。使用“代购宝”购物时,管教民警严格把关,针对在押人员的需求和个人意愿审批购物类型和数量,防止出现欺压型消费。三是发挥耳目作用。要物建和管理好监室各类耳目,选对人,用好人,充分发挥好监室耳目的作用,及时发现真正做到为我所用。

3.加强民警队伍建设,增强打击“牢头狱霸”的能力。一是不断提升政治、法律、心理、文化等方面知识。作为管教民警要不断加强学习,掌握各种知识,才能与在押人员有效交流、传递正确的观念和信息,引导在押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道德观。二是增强责任心,提高组织协调、应变说服能力。在公安监管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管教民警要时刻以高度的责任心,面对所担负的管教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协调能力,在形形色色的在押人员面前,要以较强的应变能力做到得心应手,才能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开展。三是加强队伍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纪检、检察机关的纪律、法律监督,严查监管民警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收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在押人员的改造环境,减少"牢头狱霸"的产生空间。

(二)以打促防

一是坚持露头就打,不讲情面。对于出现“牢头狱霸”、违反监规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决不能形成气候。管教民警要善于尽早发现和处理在押人员的“牢头狱霸”行为及苗头,建立登记本,对发生的具体行为进行登记,并纳入量刑建议。看守所与法院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减刑参照情节,探讨与监狱方建立档案衔接机制,约束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言行举止。

二是区分首恶,体现公正。对“牢头狱霸”行为的打击必须要做到“狠、准、稳”,确保打击效果。打击手段可以将批评教育、械具、禁闭、限制消费等各种措施并用。处理在押人员不良行为时,要始终抓主要矛盾,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注意区分首恶,首要分子要顶格处理,充分体现打击的公平公正性,切实发挥打击的作用。

三是综合治理,各岗位协调配合。看守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在押人员管理制度,使管教民警在管理活动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教、巡视监控等各岗位要协调配合,管教民警向巡视监控民警通报“牢头狱霸”行为的人员情况,巡视监控民警加大巡视力度,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行迹、动向、表现,一旦发现“牢头狱霸”迹象、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加强沟通,相互通报发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形成共同发现、制止和打击“牢头狱霸”行为的合力。

(三)以教促防

一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向在押人员讲授法律知识,提高在押人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使在押人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勇敢的站出来、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另一方面使有"牢头狱霸"倾向在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监规、认识到自在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监规、认识到自己"牢头狱霸"行为将受到严重处理的后果,从而悬崖勒马,终止自己的不良行为。

二是加强谈话教育和日常管理。管教民警要研究与在押人员共存共处之道,坚持面对面谈话制度,经常深入监室进行观察和检查,及时掌握监内动态,通过日常交流和观察及时发现“牢头狱霸”现象和苗头。通过谈话教育引导在押人员发扬监内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的人文精神,宣传监内人员加强监督报告的重要性,多渠道反映监内情况,提高在押人员的全员安全监督意识和协作共担意识。

三是通过文化教育提升个人素质。许多在押人员之所以走上罪犯道路,主要是缺乏文化知识,不懂做人之正道。加强各类文化教育,有利于提升在押人员的文化知识,构建积极的优良监室文化氛围,感染在押人员情绪,形成良好的人生道德价值观。比如将国学教育引入在押人员日常学习教育,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在押人员思想转化,缓解心理压力,实现以教促管、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矫正,形成良好的监室文化氛围,“牢头狱霸”自然失去滋生的环境。

四是通过心理矫正和劳动技能,重塑人格。引入心理咨询与矫正技术,以期消除在押人员的反社会性,纠正其人格偏差,达到恢复期心理健康、重塑健全人格的目的。利用图书、报纸丰富在押人员的文化生活,使之受到法制、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教育,利用所内生产劳动,教育他们学习掌握劳动技能,使他们走上社会后有一技之长,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夏勇)


责任编辑: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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