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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打鸟非小事 反被“法网”捕

2023-12-14 16:30 来源:《祖国》杂志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打几只鸟只是小事。殊不知,这样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滑膛弓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内乡县某村附近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滑膛弓狩猎野生动物,共捕获13只野生斑鸠。王某猎杀的野生斑鸠中,包括欧斑鸠、山斑鸠、灰斑鸠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
    2022年4月20日,内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划定的禁猎区为内乡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禁猎工具包括气枪等在内。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意义重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要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切莫为了一己私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刘振伟 郭贝 赵贞)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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