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网帐号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新闻热线 01063878399

  • 微信

  • 新浪

  • 移动端

法治中国 >社会与法>正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司注销后,原遗留债权何去何从?

2024-05-27 16:14 来源:《祖国》杂志

公司注销后,原遗留债权如何处理?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债权?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促进案结事了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赵某和李某为某安装公司股东,2021年11月和12月,安装公司与某酒店先后签订两份安装合同,总计费用191212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安装公司按约定完成了义务,某酒店就两份合同仅支付了140000元,剩余51212元未付。2023年6月,安装公司因其他原因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赵某和李某作为某安装公司原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支付工程款51212元。

法院调解:

因该案系涉企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为更好地化解涉企纠纷,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都想尽早案结事了。通过多次磨合,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就欠款数额、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告当庭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

内乡县人民法院利用调解妥善处理纠纷,既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提高了审判质效。在涉企案件中的调解要兼顾双方权益,着力寻找平衡点,加强沟通,促使双方化解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刘振伟 郭贝 王静)


责任编辑:赵娜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