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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法院:从“侥幸酒驾”到“暴力抗法”,一场冲动换来的沉重代价

2025-05-19 14:21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刘学   在交通安全日益受重视的当下,酒驾已是人人喊打的违法行为。可总有人以身试法,甚至在交警执法时暴力抗拒,把自己推向更严重的法律深渊。近日,河南省内乡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咋舌的案件,范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被查,竟暴力阻碍执法,而他也为这顿酒劲上头的操作,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情回顾:

20245月,范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内乡县宛西中等专业学校路段时,被正在巡逻的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查获。面对交警的检查,范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撕扯执勤民、辅警摔民、辅警随身佩戴的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在制止过程中,一执勤民警右手、左腿关节处受伤。随后,警方依法对范某进行了抽血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高达118.8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伤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或许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2024519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悔悟,并于20248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情节,范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范某因本次妨害公务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范某在醉酒状态下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在面对交警执法时,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交警依法执行公务,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遇到交警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务必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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