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新湖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有力捍卫了法律尊严,有效维护了公安执法权威,彰显了公安机关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决心。
近日,在芳草湖总场转盘路十字路口,交警正常开展夜查夜检工作,杨某着急回家,认为路口执勤交警影响到其正常回家,遂对交警进行辱骂,影响交警正常执勤,后芳草湖派出所民警辅警到现场处理,期间杨某对出警民警辅警多次进行辱骂,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目前,杨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表现: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刘文晶 何苗苗)
责任编辑: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