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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5名交通违法驾驶员“驾”进拘留所

2018-03-07 11:17 来源:祖国网

《祖国》消息  为确保春运后期辖区交通态势平稳,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抽调警力组建农村交通执法小分队,坚持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春运后期交通管理 1天3月5日,大队将4名涉嫌无证驾驶、1名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移送至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5名交通违法驾驶员移交拘留所

李某,四川省江油市人,于2018年2月23日10时23分驾驶号牌为川B729XX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石马场镇路段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范某全,四川省三台县人,于2018年2月22日20时20分驾驶号牌为川B731XX(临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游仙区芙蓉路北段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王某,绵阳市游仙区人,于2018年2月6日14时35分驾驶号牌为川BFR9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108线2074公里路段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文某成,四川省江油市人,于2018年2月13日16时09分驾驶号牌为川BSK6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马场镇路段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李某、范某全、王某、文某成因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被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左某,绵阳市游仙区人,于2018年2月11日21时49分驾驶号牌为川BCS1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游仙路1段(游仙东路-仙鹤街)路段时,经现场民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经过查询,确定左某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民警挡获。左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以左某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文/图 刘仁喜 徐玮婕)



(责编:宋志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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