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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亟须健全(对话)

——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

2018-06-06 10:17 来源:人民日报

当前,大数据越来越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围绕健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

记者: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出现,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把握什么原则?

高富平: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内容、形式、应用场景和利用方式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据的利用秩序日益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特别是在各种各样的数据资源中,个人信息既关乎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又事关社会和公共利益,其保护与利用构成了大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应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为宗旨,实现个人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流通的兼顾。一方面,应继续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不得侵犯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应重视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信息主体有权阻止他人以危害个人权益的方式过度收集、滥用和泄露个人信息,并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但是,个人信息被合理、适当、安全方式予以收集、使用和流通,法律上应给予同等保护。

记者:当前一些个人信息遭到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

高富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着力于防范个人信息的滥用。在一般情形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应当通过合理可行的方式告知信息主体,维护个人知情权;私密性的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流通应当以获得“充分告知+明示同意”为前提,以特别情形下直接限制或禁止为补充。

应该看到,实践中对个人信息收集和获取环节进行的若干法律规范,无法与形势发展相适应,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实际效果上有所欠缺。因此,亟须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环节的法律规范,加大对危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此外,个人信息使用是否会导致隐私侵害,因使用目的、场景、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区分场景,保护隐私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趋势,我们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流通的规范,应当融入以风险为导向、以场景为基础的理念,实现个人信息流通符合场景需要、风险可控和责任可追溯。

记者:未来应该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而建立的一套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流通规则,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或方法。结合国际国内的长期实践,我们要立足于国情,充分考虑大数据应用和推进数据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充分预测评估大数据发展带来的各种风险与挑战,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面向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同时应该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巨大的法律执行成本。因此,培养和塑造尊重个人隐私的文化氛围和守法意识,推进行业自律自治也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企业应将个人信息保护贯穿到企业产品设计、业务流程管理的每个环节,建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数据管理体系,将企业数据的依法管理能力作为核心竞争力加以建设,同时鼓励行业自治,发展具有行业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6月06日 17 版)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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