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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不得诱导隐瞒欺骗强迫租客使用“租金贷”

2020-12-23 11:57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通知》共18条,从租赁住房登记、房源、租金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在规范租赁消费金融业务上,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已发生的“租金贷”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在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方面,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南京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惟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租金收付方式。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同时缴纳与经营规模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机构。
  在规范租赁机构收费上,《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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