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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侵犯个人信息除了刑事打击,公益诉讼也将“大显身手”……

南京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亮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021-11-04 15:13 来源:《祖国》杂志

买了房,装修公司电话来了;买了车,保险公司找来了……在互联网潮流中,个人信息安全处于近乎“裸奔”状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大势所趋,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当务之急?

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当天,南京市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在雨花台区检察院举行,针对群众呼声很高的人脸识别系统和某停车软件可能导致的侵犯隐私案件,雨花台区检察院邀请工信、市场监督等部门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听证,听取大家的意见。同时,现场向物业公司送达检察建议,提醒他们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如果使用应得到业主同意。

据介绍,2019年以来,南京检察机关共对212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涉案人数达330人,有力打击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信息泄露的复杂性、取证的困难、入罪条件的限制,使得刑事打击的力度有限,许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擦边球”行为,很难找到有效的规范手段,以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家常便饭。

针对日益严重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浦口区检察院联合首次试水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调查问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调查。经调查分析,98.7%的人群接到过广告推销等骚乱电话;98.2%的人群认为广告推销电话侵犯了公众利益;但是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过此类问题的只占20%99.5%的人群希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约束和监管。

20196,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对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损害国家尊严或民族情感等领域,可以稳妥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第二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上述决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南京检察机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此展开。”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朱怀平说。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江宁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邮政速递快递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存在私自复制客户名单,出售、泄露、非法提供用户信息给他人牟取利益后,向区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今年以来,玄武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2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筑司法保护屏障。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梁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的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手段,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付出“代价”。(王圣坤 雒呈瑞 高华)


(责任编辑: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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