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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可上市交易

2022-02-09 14:1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 近日,《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并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宁波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提出3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前两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面积限制。
  一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二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
  三是既有房源转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同时,宁波市住建局称,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同时,《办法》将供应对象覆盖到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和非宁波城镇户籍家庭。
  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在宁波市无房屋;三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宁波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二是在宁波市无房屋;三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一是购房家庭在宁波市新购商品住房的;二是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宁波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三是非宁波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宁波市导致的除外;四是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五是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六是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满足购房家庭拥有完整产权份额的愿望,同时促进住房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办法》规定在两个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一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满4年(含)、未满5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二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办法》还强调,购房家庭拒不履行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不允许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房源使用方面,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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