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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还民平安!河南内乡一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2024-01-08 16:12 来源:《祖国》杂志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对被告人李某伍等8人犯组织、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一年六个月到十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收缴所有非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伍、鲁某范二人于 2013 年在内乡县某KTV相互结识,后二人常年混迹于KTV、酒吧中,从事组织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伍、鲁某范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苗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积极拉拢刘某云、余某,招募王某、李某平、李某飞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河南内乡县和湖南临澧县多次实施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未成年少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伍为首要分子,鲁某范、李某苗、刘某云、余某、王某、李某平、李某飞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组织人数众多,主要成员固定,有一定层级,分工明确,有预谋地长期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长期从事组织强迫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对不愿意卖淫的未成年少女,采用拳打脚踢、工兵铲扼喉等暴力方法逼迫其卖淫;在组织卖淫期间采取专人看管等软暴力手段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对不服管教的未成年少女经常采取打骂、威胁等暴力手段逼迫其进行卖淫活动,严重侵害多名未成年少女人身权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侵害对象多达8名均为未成年少女,在湖南省、河南省两县卖淫。未成年少女李某某因被逼迫卖淫患上皮肤病、妇科疾病;未成年少女张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在湖南临澧县被逼迫每天卖淫达十余次,严重摧残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数名5被害人的家庭踏上寻亲之路,影响了其家庭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出租车行业以及微信、陌陌等网络社交平台,大肆招嫖,组织实施的卖淫活动数百次,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伍、鲁某范、李某苗、刘某云、余某、 王某、李某平、李某飞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形成以李某伍为首,鲁某范、李某苗、刘某云、余某、王某、李某平、李某飞为一般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法院依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伍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荡尘涤垢万象新,铁腕除恶平安复。此案的宣判充分体现了内乡法院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决心。下一步,内乡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常态化扫黑除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决心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切实把宣传发动与打击整治相结合,持续保持打击力度,严把质量关口,巩固斗争成果,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平安内乡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3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刘振伟 聂传青 郭贝)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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