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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男方要求退彩礼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酌情返还

2024-01-29 16:11 来源:《祖国》杂志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众所周知,有些彩礼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如果两人没有举办婚礼、没有结婚登记,却生儿育女,分手后男方能否把彩礼要回去呢?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刘某与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3年1月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刘某家人和媒人一起到张某家中给付现金10万元,后女方到男方家时,刘某给张某“看家钱”10100元。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抚养小孩,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生活的压力,烦琐的家事让他们不堪重负,两人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渐行渐远,最终分崩离析。刘某要求张某退还彩礼钱10万元,但张某却认为10万元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应返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请求被告张某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及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时间长短、非婚生子消费支出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4万元较妥。关于被告辩称的10万元属于原告对张某的补偿,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故该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4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张某当场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4万元彩礼钱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理念应尽量遵循人民群众一般性的生活习惯。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
    首先,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其次,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生育子女,一方面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藉,另一方面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法官提醒:

    热恋中的男女,在处理感情问题时,除了爱情因素,婚姻登记和法定手续的重要性也需要被重视。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索财、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刘振伟 聂传青 闫珊珊)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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