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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办了婚礼没领证,彩礼该如何返还?

2024-04-09 15:38 来源:《祖国》杂志

  举行婚礼却未领结婚证,在同居不到一年后“离婚”,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郑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后确立婚约关系,在此期间郑某向王某支付彩礼、压箱等共计139100元。双方于2022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此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8月王某在外打工期间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就退还彩礼问题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郑某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本案中,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并确立婚约关系,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和结婚时,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方支付彩礼共计139100元。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依据庭审中双方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举行婚礼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有近8个月,被告王某在此期间也会因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部分费用。同时,双方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被告购买了洗衣机、空调、沙发等部分嫁妆,被告虽然辩称嫁妆费用为两万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或支付凭证,结合该类物品的正常价格,法院酌定嫁妆款为10000元,由于嫁妆在原告处,由原告使用,故该部分款项应从彩礼中扣除。综上,结合双方婚姻的现状、共同生活的时间、被告陪送的嫁妆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收到的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返还的数额以70000元为宜,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但一旦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双方没有缔结婚姻或者结婚后不久又离婚,往往会因彩礼返还引发纠纷。本案中,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确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刘振伟 郭贝 张丁双)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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