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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8-12-05 15:22 来源:《祖国》杂志

《祖国》记者杨晨  当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是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在此次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前,一些地区的黑社会势力蔓延呈上升趋势,这些黑恶势力与各种丑陋现象、贪腐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等严重问题相伴而生,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打”到“扫”的根本性改变

《通知》发布后,细心的人观察到,该文件标题上“扫黑除恶”,与2000年、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了十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一字之差。从字面理解,扫与打大为不同,扫突出了对黑恶势力的零容忍,也就是要将黑恶势力扫除干净。《通知》中要求“除恶务尽”,与标题中的“扫”形成了一对呼应关系。“扫”包涵“打”,但又是“打”的重大发展,标志着我国针对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发展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而这个阶段的重要特征总的来说则是除恶务尽:

首先是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组织、宣传等30多个部门参与,两高两部专门为此制定和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办案指导意见》),全国全方位总动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这样的重视程度、规格,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此前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区别。

其次是扫黑除恶更加坚决果断,绝不手软。针对这一特征,全国政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按照《通知》要求,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等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三是更加全面深入。顾名思义,扫是要连犄角旮旯一起扫,扫黑自然也是不留死角,而打则是凸出点对点的除恶,并未凸显“务尽”这层涵义。

 这次“扫黑除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目前社会治安和稳定中存在的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确定了十二个重点打击对象。

打击重点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一:重点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打击重点十二:坚决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扫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组织相对弱化,社会管理机制薄弱,为黑恶势力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空间。如一些利益关系本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来管理和调控,可由于这些部门管控不力,一些人转而求助于黑恶势力“摆平”;比如由于治安控制不力,一些业主雇佣“黑道人物”提供保护;由于执行难,一些债权人雇佣"黑道大哥"为其讨债;由于诉讼难,一些民事、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就请“黑道人物”出面。

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对于黑恶势力危害认识不足,打击手段薄弱,政法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已经出现的恶势力苗头置之不理,给群众造成职能部门不敢管或不能管的印象,使恶势力更加贼胆包天。

政府基层单位尤其是乡镇、社区一级的工作人员与群众打交道较多,而一些黑恶势力成员也恰恰生活在其中,事件久了,这些成员就与政府基层单位的人员成了熟人,有些还有些亲戚关系,于是,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时,这些政府基层人员在处理时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纵容了这些黑恶势力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恶势力头目和主要成员不但是犯罪的高手,而且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十分隐蔽,与群众的日常经营活动混在一起,以至于公安机关不易发现。即便是发现了,其表现形式与一般治安案件极其相似,只能处以较轻的处罚,达不到打击和震慑的效果。一些群众看到打击不到位,有的涉黑成员进出拘留所如家常便饭,便自然而然地对黑恶势力产生惧怕心理,不敢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与黑恶势力斗争,甚至包庇黑恶势力。

打击黑恶势力要比打击一般的犯罪团伙难度更大、投入资源和力量更多。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人手紧经费少,对于打击黑恶势力有畏难情绪,甚至只要不搞出很大的恶性案件来,就不去碰黑恶势力;还有的黑恶势力动辄就拿江湖规矩说事,类似争地盘火拼一类的事情不得“麻烦”公安,私下用所谓江湖上的游戏规则解决,致使一些受到伤害的个人和企业未选择报警解决。

黑恶势力犯罪成员多、组织庞大、涉及人证物证等证据链条也相对复杂,而现有的侦查周期法律规定,未必能够满足扫黑需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充分取证,或者将应当缉捕的犯罪成员捉拿归案,就值得先期放人,有的被抓住的黑恶势力头目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不得不又放了回去。而要再去抓住他就难上加难。

由于涉及案情复杂、人员多,社会危害面宽,取证和打击周期长,因此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需要较强的专业性,但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机构上还没有设立专门打击黑恶势力的部门,而是将打黑工作分解到刑侦、禁毒、经侦、治安等部门当中完成,造成打黑工作重心不突出,容易将所有团伙犯罪都朝着涉黑涉恶方向侦查,打黑遍地开花,人人负重,办案成本高,办案效果差,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警力重点打击。

有的黑恶势力头目是一个地方的重点企业负责人,经济能人,甚至还兼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而有些地方党委政府从经济发展层面考虑对于打击这样的黑恶势力存在顾虑,以至于导致打击不力。还有的黑恶势力头目一旦有钱有势,便会结识高层或政法部门的领导,有了这些“保护伞”,使得这些黑社会头目更加有恃无恐。

黑恶势力成员有较强的组织体系,如果不是完全被摧毁,它的再生能力还很强。比如其中一些犯罪成员被绳之以法,其他成员就会通过找律师、托人情、花钱私了等办法帮自己的团伙成员免罪,或是减刑,而服刑的黑恶势力成员一旦出狱,监狱外的成员又会与之沆瀣一气。这就导致被惩处的黑恶势力成员回到社会后往往还会继续作奸犯科。

相关对策

依据《通知》精神,要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不仅严厉打击涉黑犯罪,还要严厉打击涉黑违法行为。我们应当以以往打黑除恶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建立严密的防控体系和情报收集体系,第一时间发现黑恶犯罪的风险点,及时掌握黑恶犯罪活动的爆发点,建立警民联动的防控体系,一旦有黑恶势力的苗头,就及时发现及时收集信息并利用现代化分析手段研判,及时教育惩治有黑恶犯罪苗头的人员,防患于未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等以及混迹于歌厅、桑拿、网吧等治安难点地域的边缘人等,要建档建群,对其中无业可就的人员,要让社区乡村为其安排适当的职业。

在情报信息上获得主动权。要把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摸和收集工作贯穿于日常的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接处警、案件查处工作的始终,对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及时上报。要分线收集情报信息。在村组线上,重点摸排有无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依仗恶名插手干扰村务、煽动闹事,横行乡里,侵吞集体资产,暴力敛财,危害一方的村霸,乡霸。在企业线上,重点摸排插手项目建设的工程霸、砂石霸等行霸。在商业市场线上,重点摸排清查通过依附于小额信贷公司、车贷、校园贷、裸贷及民间借贷等“套路贷”行业,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的重点人员。在行业场所线上,重点摸排混迹其间的黑恶势力利用“黄、赌、毒”聚敛钱财情况,为争强斗狠、恶意竞争提供非法保护而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以及“地下处警队”。  

要更广范围的发起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发动人民群众监督涉黑人员、涉黑行为,鼓励普通群众坚决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公安机关要将群众有效组织起来,让黑恶怕群众而不是让群众怕黑恶,并作人民群众坚强的后盾。

加强扫黑除恶法律保障,相关实体法、程序法、部门法的立法和法律完善工作、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都要向打赢扫黑除恶斗争倾斜,并为从严从重惩处涉黑人员创造条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应当成立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的专项部门,以使执法打击更加有力、到位。

要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明确扫黑责任,加大防范力度。

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政法与纪检监察委建立广泛深入的联动机制,由各级党委牵头负责,将扫黑除恶打击腐败合兵一处,查处涉黑的各种腐败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把扫黑除恶列为地方干部的主要政绩考察范畴,如果因扫黑而影响当地GDP的,不得列为其政绩减分项目。对于黑恶头目的非法企业要坚决查封,或派人接管,要建立完善的接管或拍卖此类企业的制度。

要防止黑恶势力以合法企业为掩护,逐步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对于涉黑人员及其亲属从政、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应被一票否决,对于涉黑人员从事经济活动也要严加监管防范。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不断深入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涉及多种行为和数个罪名,不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与危害均比较严重,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些行为都属比较严重的罪行。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施刑法时当然不能忽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因此,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保证。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社区和村组党组织建设,形成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强有力的战斗堡垒、领导核心和先锋队,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政治保证。要通过深化党的先进性教育,使农村基层党政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克己奉公,为官廉洁,坚决不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能够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敢于善于与一切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干部。其次,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乡村经济、生活现代化和政治一体化的制度基础,为肃清农村黑恶势力提供制度保证。要进一步疏通广大村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强乡村政治的透明度,通过民主选举把党性强、作风硬、有经济头脑、有法律意识、敢于和善于同农村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优秀党员和群众选拔出来当村支书或村委主任,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战斗力。同时,要构建和谐的村级两委关系,科学处理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非制度性依附关系,规范村级组织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监督,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制度,及时改选、撤换带有明显黑恶势力或类似倾向的农村基层干部,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到基层政权中去。最后,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农民组织,提升农民的话语表达效能和抗“黑”实力。

防止弱势群体“黑恶化”是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有效途径。要大力加强党在农村的组织建设,发动群众集体同黑恶势力斗争;要坚决惩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黑后台”,对戴着“红帽子”的黑恶势力老大决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处,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的“政治土壤”;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才能从经济和思想上断绝农村黑恶势力的人员补给,形成农村全体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李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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