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网帐号登录

没有帐号?注册

新闻热线 01063878399

  • 微信

  • 新浪

  • 移动端

祖国时政 >专题报道>正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切实正本清源、标本兼治

2018-12-05 15:27 来源:《祖国》杂志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然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相关行业,在各个省份地区乃至基层政权,黑恶势力的渗透和发展却加剧了社会的主要矛盾。黑恶势力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极大侵蚀了党的执政基础和基层政权稳定。20181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适时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经过10个月的奋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0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第一轮督导全面收官。数据显示:“中央督导组进驻期间,10个省市就打掉涉黑组织96个,查扣涉案资产50余亿元,有1386人投案自首,推动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791起,党纪政务处分572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透过现象看本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党和国家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等重大使命。因此,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务必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除恶务尽,正本清源,标本兼治,逐步形成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

收缴黑恶势力枪支

一、要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必须全面认识黑恶势力及其特点和活动规律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恶势力则是“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四个重要特征:(1)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组织成员明确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利用组织的经济利益,收买、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简言之,就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案件特征”和“保护伞特征”,这四个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对于恶势力而言,不必具备上述第(4)特征,其他3个特征应当同时具备。

长期以来,黑恶势利经营管理“公司化”,通过开办公司、企业,以合法掩盖非法,以公司职员身份洗白团伙成员身份,以合法公司的外衣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黑恶势利笼络人心“文化化”,通过以“同生死”、“共富贵”等扭曲的价值观以及“同乡”等所谓的“情节”,多方拉拢,集结乡党、狱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渗透政权“政治化”,通过“贿选”、“霸选”等非法、暴力手段操纵控制基层选举,侵蚀基层政权;黑恶势利横行乡里“宗族化”,逐渐形成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恶霸”;……。更为凸显的是,“黄、赌、毒、娼、枪”等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校园贷”、“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新兴黑恶势力及其活动盘根错节、相互交织的态势日益严峻。通过或明或暗等多种方式,这些传统和新兴黑恶势利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以及民生领域等广泛渗透、疯狂敛财、无恶不作。总而言之,黑恶势力的活动林林总总,花样百出,应抓其规律,打其要害。

二、要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必须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2018213日,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据湖北省纪委通报,“截至930日,湖北省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270个,立案365人,已处理相关人员207人,党纪政务处分119人,组织处理93人,移送司法机关155人;共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79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公安政法干警54人,其他党政机关干部14人。”以管窥豹,全国其他省份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也十分突出。全国各省及相关地区陆续公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系列数据已经充分表明,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中之重的打击和治理问题。

多年来,黑恶势力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之所以猖獗活动、危害巨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少数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离不开“保护伞”的默许与纵容。也正是因为涉黑涉恶腐败的存在以及“保护伞”的庇护,导致一些地区惩治黑恶势力举措落实不力,屡打不绝,甚至出现越打越猖狂的局面。黑恶势力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对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以及执政基础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是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和有恃无恐的温床和土壤,必须拆解温床,铲除土壤,打掉保护伞。黑恶势力失去了靠山,才会逐渐土崩瓦解。更为重要的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绝不让“关系网”漏网,绝不让“保护伞”受“保护”。

三、要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安则国安。平安稳定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保障,是深化改革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人民群众才能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才能够放心、踏实地享受高质量的生活,才能逐渐弥合社会的主要矛盾。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根基。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深化改革的新时代,群众路线都是克敌制胜、攻坚克难、创新突破的重要法宝。进一步而言,群众路线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法宝,要向黑恶势力打一场人民战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全面发挥人民群众获取黑恶势力源头情报信息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应该坚持一些好的做法,并积极鼓励创新。第一,通过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征求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截至目前,中央10个督导组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线索17万余件,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迅速形成。第二,通过奖励等举措,激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和热情。一些省市推出群众举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如《广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鞍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线索奖励实施办法》等,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第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群众积极举报的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同时,对于举报人的隐私,要严守秘密。要积极化解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一阵风”的担忧和害怕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顾虑,坚持扫黑除恶斗争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四、要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要坚持依法治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坚持综合治理,明确职责任务、整合资源,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合力。

必须依据法律,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公检法系统作为打击黑恶势力的职能部门,必须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既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追缴、没收以及行政罚款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也要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截止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17000余件57000余人,提起公诉6300余件32000余人,共逮捕黑恶势力保护伞200余人,起诉黑恶势力保护伞150余人,取得了震慑黑恶势力的成效。

必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国家将8种情形、29种外在表现形式的黑恶势力纳入重拳打击的范围。8种情形涉及广泛,牵扯到的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必须协调一致,信息共享、统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扫黑除恶作为重中之重,切实从根源铲除黑恶势力,切实有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本文作者马德辉单位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文作者张杰单位系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责任编辑:李园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