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雨后
天光穿过厚重云层,斜斜切进会议室,在长条桌上投下几道斑驳的亮纹。所有人的目光都胶着在我身上,殊不知,院长这句提问,我已等了太久。最初抛出两枚“炸弹”的思维模式,就是希望院长打断所有人的发言,直入主题的。可没想到,讨论过程中因副组长与副院长产生意见分歧,把议题带偏了。
我起身向院长深鞠一躬,语气庄重而恳切:“尊敬的院长、副院长、庭长、主审法官,我作为法院选聘的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团队的业务负责人,接受法院选聘依法履职,现依《破产法》所赋予的职权和责任,发表以下履职意见,供法院在船厂破产重整案审理过程中参考。”
“首先,我们不再提外聘专家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问题。事实上,这位专家是船舶界的瑰宝,他不仅有国际顶尖的造船技术,深耕多年的全球市场资源,更兼具卓越的管理与团队领导力。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们看到他在船厂工作期间,曾有一次拿下十条船舶国际订单的优秀业绩,曾带领团队斩获国际造船技能大赛金奖,在国内外船舶界都堪称标杆。”我稍作停顿,目光转向外聘专家,语气里满是敬意:“船厂的发展史,也是外聘专家的个人奋斗史,承载着外聘专家在国际船舶界的光辉业绩与对未来的期许。说这些,除了表达我对外聘专家发自内心的尊敬,更想说明我懂得并且理解外聘专家想让船厂重整旗鼓的执念,懂得外聘专家为中国船舶事业呕心沥血的赤诚,也发自内心理解外聘专家做出昨天‘代替我签字并发出所有造船合同均继续履行通知’的行为,外聘专家的内心一定是希望船厂能真的站起来,并且愿意以自己的后半生为代价战死在船厂的沙场上,这样的担当,配得上‘英勇无畏’四个字。”
话锋一转,我语气沉了下来:“但情感不能代替责任,理想不能左右决策。当年的船厂何等辉煌,一年可以交付近100条船,为市经济体创收千亿。但‘好汉不提当年勇’,现在的船厂已是今非昔比,国际船舶市场低迷,国内造船业接连破产,整个造船行业整体下滑已成趋势。船厂前年就出现亏损,去年出现严重亏损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市政府虽然组织专班救市,但在历经半年的艰难困苦后仍没有结果,才决定成立清算工作组进入清算程序。法院受理清算重整后,我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船厂的所有资产负债及变现能力进行了初步的审计,结果显示船厂现有的资产不足清偿总债务的10%,在船厂不能继续造船创造现金流的情况下,4000名职工的安置费、抵押优先债均不能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清偿率将为0;如果我们重启造船业务并将建成的船舶出售或交船,至少可以获得5亿元以上现金流,扣除职工安置和清偿税款后,普通债清偿率可达2%左右。这也是我们全力推动复工的初衷,目前清算工作组与我们律师、会计师联合团队正全力奔走,希望为船厂先融到至少5000万元启动资金。但即便能重启造船,凭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实际能完成交付的也只有六条船。”
我拿起船舶清单,逐条说明:“具体来看:一条船是已经建造过半的抛石船,是一条国外船东定制的海上专用船舶,该船舶代理方丽达公司愿意借款1.5亿元,借款合同正在谈判中,如果该抛石船恢复建造并成功交付,可以为船厂消除12亿元的普通债并收回5000万元的正向现金流;二是农业部的四条渔政专用船,船舶建造进度在30%左右,恢复建造需追加投资1.2亿元,可协调农业部续付预付款,成功交付后可以为船厂消除2.8亿元的普通债,收回6000万元的正向现金流;三是委托第三方建造的两艘船,其中一家企业已停产并可能进入清算程序,船厂只能申请参与破产分配,还有一条船的建造进度和船款分配破产管理人正在跟进中。除了上述已汇报的七条船之外,其余船舶均无续建可能。尤其是涉及商业银行保函的六条船,船厂在订单签约后只完成了部分准备工作,并没有启动建造,现国外船东已明确弃船并向伦敦仲裁庭申请仲裁,破产管理人查阅这六条船的建造合同发现,解除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建造方进入破产程序或有证据证明建造方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船东方可以单方通知弃船’,解除条件中的两项条件为‘或’关系,现船厂进入破产重整已由法院公告确认,船东弃船条件完全成熟。”
我喝了口茶水,继续讲:“外聘专家怀着对船厂的深厚情感,又自信于自身的领导力与影响力,坚持认为‘船厂并没有丧失继续履行的能力’。因此,他强烈要求破产管理人向伦敦仲裁庭发出应诉通知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向国外船东发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外聘专家代替我签字发出的这份继续履行通知,对国外船东弃船的行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却埋下了一颗严重的定时炸弹,一旦国外船东弃船成功,商业银行开具的那4亿元保函就会即时生效,船东将凭伦敦仲裁庭仲裁结果直接划走这笔钱,自身毫发无损,损失全由商业银行承担。更棘手的是,在船厂继续履行的通知发出前,商业银行这4亿元债务最多算是普通债,普通债的清偿顺序是排在破产费用、员工债、国家税收、抵押优先债之后的,在清偿率不足2%的情况下,顶破天也只是船厂新增800万元的偿债资金,但外聘专家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之后,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凭这份继续履行的通知,主张支付4亿元保函费用后代替原船东继续履行这六条船的造船合同,届时这六条船的所有新增债务都将成为共益债,万一船厂最终无力履约,便是二次违约,商业银行已支付给船东的4亿元债务便会妥妥成为船厂破产的共益债,而共益债是在破产费用中直接清偿的,其偿债顺序甚至优先于用破产财产来偿还的优先债;用最通俗的话来讲,共益债不是‘债’,而是‘费用’,是从破产费用中直接扣除的,优先于第一顺序清偿的职工债、税款和抵押优先债;外聘专家发出继续履行通知的行为,等于直接让船厂背上4亿元重大利益损失的窟窿。基于以上事实,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我们深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重于泰山,绝不能被个人情感所左右。我曾多次向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船厂所有合同均不再继续履行’的法律意见,但外聘专家在我本人出差期间擅自代替本人签字,致使破产管理人做出错误的决定,发出了32份继续履行的通知,将可能导致船厂50亿元的普通债全部转变为共益债,这个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审委会对‘所有未履行完毕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这一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讲到这儿,喉咙早已干得冒烟,浑身像被抽走了力气。我抓起茶杯猛灌了几口,刚开口想对院长、副院长和庭长说“汇报完毕”,院长的声音已先一步响了起来。
“关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审查申请,”院长缓缓道,“《破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属于破产管理人决定的事项。请申请人注意一下这个法条的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法条用‘有权决定’表述,且未纳入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的履职条款范围,说明这是破产管理人的自主权限,法院无审查权。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因此,若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破产法》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申请监督,而非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
院长讲到这里顿了顿,端起茶杯抿了一口,目光却越过茶雾朝我望来。那眼神在我脸上稍作停留,像在掂量我此刻的神色。这个结论乍一听对我分明是不利的,等同于法院驳回了我的审查监督申请。但我早仔细研究过《破产法》,“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这个答案本就在我的预料之中,我真正要等的,是藏在这之后的话。正因这份笃定的期待,当院长的目光扫来时,我迎着那道视线与他对视了几秒,清晰地从院长的眼神中看到了赞许和肯定!
“关于外聘专家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院长放下茶杯,“《破产法》第二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这个‘许可’不是形式,法院审查的范围至少包括三项:1、聘用人员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清算工作所必需;2、拟聘任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3、拟聘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能力。”
院长眼神看向坐在斜对角的庭长:“本案中,外聘专家的聘任未申请人民法院许可,本院的审判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予以纠正。”庭长闻言,立刻直起身子,笔尖在笔记本上飞快游走,连呼吸都放轻了些,写完后抬眼望向院长,眼神里满是恭谨的“请您继续指示”。
院长讲完便伸手将桌上的笔和文件轻轻归拢,似乎准备结束今天的会议。
副院长见状,当即起身宣布:“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周边顿时响起椅子摩擦地面的吱呀声,众人纷纷起身,整理着文件准备离席。我心里一紧,不停地清喉咙并故意碰响案卷,目光灼灼地望向院长。
院长许是捕捉到了我内心的声音,又或是早有准备故意制造了这么一场虚惊。在低头整理纸笔的间隙,忽然开口:“会议是结束了,但大家既然来了,我们不妨再多讲两句。”
刚刚站直的身影们霎时定住,随即又纷纷落座,纸笔重新摊开,会议室里紧绷的氛围如同被按了重启键,瞬间恢复了开会时的肃然。院长清了清嗓门:“先声明一下,代表法院的会议已经结束了,接下来我讲的话仅算个人浅见,供在座的各位领导参考。”
他的目光扫过全场,最终落在我身上,语气里带着赞许:“首先,我个人表明一下态度,法院为船厂破产重整案选聘的这位律师代表,年纪虽轻,但从刚才的发言能看出,在案子上是下了苦功的。《破产法》是一部新的法律,我们法院在实践中也还在探索,但这位年轻律师对于条文的钻研,特别是涉及船厂未履行完毕合同的继续履行事项,确实花了不少工夫。”
说到这里,他的视线转向组长:“虽然说‘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是《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法定权利,不在法院审查范围,但我作为在法院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我个人是支持这位年轻律师的意见的。组长是我们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所有的重担都挑在组长身上,这位年轻律师为保住船厂的几条船,已经尽最大努力了,换作一般的年轻律师,面对十三位局长的压力,未必有勇气坚持真理。他是在替你分忧啊,组长,这样的担当,应该珍惜才是。”
组长咬着烟嘴,斜瞥我一眼:“替我分忧是分内之事,你是我们十三位局长的法律顾问,我们付了工资的。”组长轻声跟我嘀咕。
我扯了扯嘴角,没接话。
院长看向外聘专家,语气委婉:“船厂今时不同往日了,想当年繁花似锦时,勇往直前是对的,可如今到了破产重整的关头,说白了就是到了该撤退的时候。就得丢掉不必要的负担,轻装上阵,保障各方权益才是最要紧的,可不能再凭一时意气硬扛着负重前行了。”
这话明摆着是说给外聘专家听的,字句都裹着委婉。可外聘专家像是没听见,或许是先前院长点出外聘专家聘任程序不合法时失了颜面,又或许是见院长刚才力挺我的意见,心里正憋着股劲。只见他埋着头,手里的笔在文件上胡乱圈点着,仿佛满屋子的话语都与他无关。
副组长的急性子向来压不住,院长话音还没散尽,他已经“啪”地拍响桌子开了腔:“既然会议结束了,现在交流可以更放开些,那我也说说我的看法。”
他抬眼扫过全场,话锋直指向我:“院长刚才以个人名义肯定并支持了这位律师在继续履行合同方面的决策帮助作用,但我作为破产管理人代表,必须对他的工作方式提出质疑:第一,刚才院长也说了,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在破产管理人,这本该是我们内部讨论的问题,可这个律师直接将问题提交到法院,这是不是对内部沟通机制的忽视,需要反思;第二,外聘专家是我们清算组三请四请才好不容易请来的,市政府也给予了支持,专家是来帮忙的,结果却被提及聘任程序问题,这容易让人觉得是对专家的不尊重。就算院长刚才提了句程序问题,可我们作为政府工作机构,难道连请个专家协助的权利都没有?我觉得律师的这个行为,考虑得不够周全;第三,我刚才也说了,这个律师虽然是法院选聘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顾问组工作人员,但我们破产管理人有权力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估。我个人提议,散会后我们内部讨论一下,这个律师能不能继续留下来工作。”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他刚才在副院长那里憋的火气,此刻全泼到了我身上。嗓门又亮又冲,语气里的严厉透着不容置喙的强势,显然是要往死里追究了。
组长转头看我,烟嘴下露出一丝怪笑:“律师,都要开会决定你的去留了,不留个‘遗言’么。”
我笑笑,轻描淡写地答道:“副组长是清算工作组的副组长,代表不了破产管理人,我是法院选聘的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团队业务负责人,只对破产管理人负责。”(本章完)
责任编辑: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