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杂志/刘振伟 文/聂传青 郭贝 凌晨的路边,货车静静停放,却成了“偷车贼”的目标!而他们盯上的不是整车,竟是藏在车底的三元催化器!近日,河南内乡一名男子就因专偷货车三元催化器栽了跟头。本想靠偷东西“赚快钱”,结果钱没捂热就被抓,不仅要缴2万元罚金,还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夜色深沉,内乡县方山西路行人稀少。被告人余某驾驶汽车悄然窜至此处,目光锁定在南侧路边停放的一辆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见四周无人,余某迅速从车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套筒等工具,熟练地对该车的配套三元催化器进行拆卸。得逞后,他立即驾车离开,并将盗得的三元催化器售卖,所得赃款4100元全部据为己有。
初次作案得手且未被发现,让余某的贪念愈发膨胀。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余某再次驾车来到内乡县方山西路,在同样无人察觉的情况下故技重施,用携带的工具先后将三辆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配套三元催化器拆卸盗走。随后一并售卖,获得赃款11800元。
经查,被告人余某在短时间内共作案两次,盗窃的三元催化器涉及四名被害人,涉案物品总价值累计达101117.43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25年2月18日,内乡县公安局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在南阳市卧龙区一酒店门前停车场内成功将余某抓获。到案后,余某对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鉴于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考虑到其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三被害人损失共计101117.43元。
法官说法:
三元催化器作为汽车尾气净化的重要部件,含有铂、钯、铑等贵金属,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年来成为盗窃分子的重点作案目标。此类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了车主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因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影响环境,同时也会给货运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困扰。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尤其是货车车主,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监控覆盖的正规停车场或区域,避免在偏僻路段长时间停放。同时,可采取加装防盗装置、在三元催化器上做特殊标记等方式,降低被盗风险。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警方及时开展侦查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宋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