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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绵阳市涪城区法院2017年九大典型案例

2018-01-11 14:47 来源:祖国网

    《祖国》消息 2017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涪城区区委“一二三四五六”总体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谱写新时代涪城科学发展领先发展新篇章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17135件,审执结16087件。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同时也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现实范本。现向社会公布涪城法院终结案例筛选的9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原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某居民小组组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208万余元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受他人财物63.1万元。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但个别干部仍不收敛、不收手。涪城法院2017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6件17人,审结11件1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并对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公开集中宣判,以反面实例警醒干部,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案例二:贾某某、杨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绵阳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贾某某、杨某某等6人通过在绵阳城区发放传单、赠送购物袋、LED屏滚屏播出等方式宣传,以支付1.5%-2.2%的月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5582.3万元。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涉及人数越来越多,波及面也越来越广,涪城法院2017年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7件28人,审结4件15人,涉案金额3.6亿余元,依法严惩该类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有力维护了社会金融秩序。
    案例三: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5年,王某与贾某协商离婚未果,私自将女儿王某某带回绵阳抚养,同年9月贾某与男友高某商议欲将王某某带回河北抚养。10月16日晚,王某某和其奶奶外出看节目,高某趁王某某独自上厕所时将其抱上出租车欲离开,黄某见状,以为是拐卖儿童人员,便将出租车拦下,高某独自跑开,黄某拦住高某,用拳打高某面部致其倒地,并踢高某,围观群众亦上前踢高某,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高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伤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参与度为30%-40%。后黄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并取得谅解。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基于见义勇为的初衷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和解并取得谅解,遂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见义勇为是社会正能量,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该案在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见义勇为的社会引领效应,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案例四:龙某等69名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龙某等69名民工为从事蔬菜、苗木、花卉及果树等种植与销售的某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欠付工资共77万余元,因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受理后,适用速裁审理,判决该公司向龙某等69名民工支付劳动报酬77万余元,并当庭送达令状式判决书。
    【典型意义】该批案件系涪城法院实行繁简分流后首批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10日,案件生效后及时将执行款发放,部分民工代表送锦旗致谢,取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鸽子阿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网名“鸽子阿林”,出资经营鸽子阿林公司,其未经证实撰写《震惊了!上海空姐临产回乡,高薪聘请“金牌月嫂”竟然大小便失禁》一文,并在鸽子阿林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上发表,后被多个媒体转载,引起网友热议。受该文引导,佳宝店及该店月嫂况某受不少网友攻击,要求郭某删帖,经第三人协商郭某收取一定费用后删除该文。后佳宝店及况某起诉要求判令郭某及鸽子阿林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万余元。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郭某及鸽子阿林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佳宝店及况某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郭某及鸽子阿林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佳宝店3000元、况某15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为全省首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其庭审同步进行网络直播,有利于规范类案裁判,指引自媒体人谨慎网络言行。
    案例六:郑某等7人诉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郑某等7人系某公司职工,该公司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郑某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市社保局以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未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因多次信访未果,郑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履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裁判情况】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满足法定退休和领取养老保险费的条件,社保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退休和核定养老保险费事宜。遂通过联席会议,交流沟通并提出建议,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在请示省人社厅后依法为郑某等人办理了退休和领取保险待遇事宜,郑某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涪城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形式提出,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罗某、胡某涉嫌犯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劲凯公司等以其位于长虹大道中段109号(五交化大楼)1栋1-2层商铺等财产为华某、翰晟公司等人和公司借款9765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因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涪城法院依法裁定。
    【执行情况】裁定生效后,协助执行义务人远望公司、盛七星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致法院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为维护法律权威,涪城法院对远望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对远望公司、盛七星公司各罚款60万元;同时以罗某、盛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涉嫌犯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二人被取保候审,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为强力推进“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去年以来,涪城法院综合运用强制措施,下大力气化解执行难案、积案1331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9446.58万元,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强制搬迁锐昱公司涉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绵阳锐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在涪城区建设一条阳极氧化生产线,又于2014年4月建设一条镀锌生产线和一条镀铜、镀镍生产线,且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6年1月27日,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6万元罚款,并责令于2016年3月11日前恢复原状。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涪城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多次向区委、区人大和市中院汇报,与区政府协调,研究强制执行工作预案。2017年7月24日至26日,依法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搬迁。搬迁开始即受到房东及员工的多次阻挡,院领导现场释法,缓和矛盾冲突。
    【典型意义】强制搬迁彰显了涪城法院服务中心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的决心,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九:冉某等35户商户财产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冉某等35户商户租用的金柱园地下商场1号商铺发生火灾,导致货物不同程度被烧毁,因与出租人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并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情况】涪城法院审查后认为,冉某等35户商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案件受理费8.5万余元依法予以缓交,案件裁判后,对冉某等35户商户应承担的诉讼费依法予以免交。
    【典型意义】近年来,涪城法院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通过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措施,保障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2017年,依法为117名困难群众减、缓、免交诉讼费146.13万元,为39名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8.28万元。(文/图 李欣欣 刘仁喜 图/周兰兰)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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