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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四川绵阳1天行政拘留7名交通违法驾驶员

2018-01-11 14:50 来源:祖国网

    《祖国》消息  为切实贯彻落实“百日平安会战”,预防冬季重特大交通事故,四川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重拳出击,严查“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两牌”(套牌、假牌)违法行为。2018年1月9日,大队将7名涉嫌无证驾驶、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移送至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交通违法驾驶员被行政拘留
    王某明,绵阳市三台县人,于2017年12月23日22时30分驾驶号牌为川FNX5**的小型轿车行至一环路东段与东津桥交叉路口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因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王某明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王某富,绵阳市游仙区人,于2017年12月18日15时23分驾驶号牌为川BEF0**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仙桃街路段时,经现场民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认定为饮酒驾驶机动车。且经过查询,确定王某富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民警挡获。因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以王某富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张某凯,绵阳市高新区人,于2017年12月5日14时54分驾驶号牌为川BSF1**的小型轿车行至芙蓉路北段(富乐堂至富乐山国际酒店)时,经大队民警检查后发现其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因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以张某凯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廖某齐,四川省盐亭县人,于2017年11月30日20时48分驾驶号牌为川BGC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芙蓉汉城河堤路段时,经现场民警的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71mg/100ml,认定为饮酒驾驶机动车。且经过查询,确定王某富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民警挡获。因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以廖某齐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贾某,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人,于2017年12月24日11时56分驾驶号牌为新B4N8**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小永路段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因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以贾某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赵某富,四川省梓潼县人,于2017年12月6日10时17分驾驶号牌为川BNY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108线2075公里处时,大队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经进一步核实后,对其进行现场挡获。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处以赵某富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涂某,绵阳市三台县人,于2017年12月26日11时35分驾驶号牌为川BLQ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一环路东段与一环路北段交叉路口时,经现场民警检查发现其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因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以涂某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文/李欣欣 刘仁喜 图/徐玮婕)


(责任编辑:李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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